诉讼中证据收集调查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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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中证据收集调查问题探析诉讼过程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过程。在这一证明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提供尤其显得重要。在现代诉讼中,无论是法官的作用,还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作用,都是诉讼机制的基本组成部分,他们共同确保诉讼公正的实现,缺少或弱化任何一方而都会导致诉讼制度的不建全。近几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强调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胜诉判决,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会竭尽全力收集、提供收据,以支持口己的诉讼主张。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收集调查证据是其

2、实施辩护行为的主要内容Z-O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证据的收集调查,具冇以下重大意义:首先,当事人及其代理(辩护)律师参与调查取证,是律师完成代理(辩护)职责及实现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儿年民、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由过去法院包揽一切,转变为主要由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收集、提供证据的诉讼活动的合理机制。这一方面提高了当事人及律师的诉讼地位,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当事人对法院最终判决形成的参与程度。其,当事人及律师参与证据的收集调查,可以起到弥补、平衡司法机关对证据收集调查的不足。在诉讼中,法院应当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在其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充分举证、质证辩

3、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认证、评议,公正作出判决。由于我国的诉讼程序体制的“职权”色彩较为突出,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述是在刑事诉讼小,法院都有权依其判断,主动收集调查当事人、律师未提出的证据,这往往会造成法院在收集证据方面的“随意性”,也会影响其中立、公正的裁判地位。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证据调查收集方而的积极介入,i方而可使证据收集调查更加充分,另一方而也能“制衡”法院的职权调查。但是,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实现其证据的收集调查权的过程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产生了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规定了当事人、律师收集调查证据、提供证据的权利,但如

4、何实现这一权利,立法却无具体措施及程序加以保障,以至于一些证据,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非因其主观原因而无法收集到。在强调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诉讼机制中,这必将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在证据的收集中,以对证人证言的收集最为混乱。当事人、代理律师庭外单方收集的证人证言效力的认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等问题尤为突出。再者,在诉讼屮,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收集调查证据,且无严格的限制,随意性很大,影响了诉讼的公止性。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从以卜•三个方面对诉讼中证据的收集调查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当事人、代理人(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所谓调查取证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律师在承办诉讼代

5、理(辩护)活动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中,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有权收集调查证据;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其主要职责就是调查取证,证明己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办理任何业务,包插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时,都享有这项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的调查取证权,作了概括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捉岀回避申请,收集、捉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第61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

6、集证据,可以查阅材料。”但是,如何保障证据的收集调查的止常进行,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在实践的操作中,也显得比较混乱。就当事人、代理律师如何调查取证,各地有一些不同的作法,有的地方法院采取放任态度;有的地方规定了当事人、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中请调查令,法院发出调查令,然后由律师或法院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调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律师调查取证问题作了较为严格的规范,规定了律师取证的相应范围及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7、,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等。但也没有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我国《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纵观《民事诉

8、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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