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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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杨新京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M1H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全国己有2829个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34973件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笔者就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屮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一、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白改革开放以來,司法环节小有关刑讯逼供的事件搂见不鲜,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案例

2、时有发生。在“严打”及追求破案效率的驱使下,侦查机关为了尽快破案不惜刑讯逼供,先后披露的湖北余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轰动全国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作为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屮,也发生了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如:广西黎朝阳案、江苏梁继平案,为此也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指责。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并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口的主耍有以下三个方而。1、进一步

3、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作为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不可能不知道刑讯逼供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为什么还会去实施呢?就是因为通过刑讯逼供、诱供获得的口供,可以为破案提供线索,而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又难以收集,这正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难以遏制的原因所在。最高人民检察

4、院推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冃的是将这一•侦讯过程以视频资料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冇人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笔者对此并不赞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木来就是常见的一种司法现象,而fl•法律也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或者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而对其加重处圖,无论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还是证人证言,一口刑事诉讼进入到庭审阶段,仍然是以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当庭作证的证言为准。

5、检察机关在前期所做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固然可以反驳被告人的翻供,但是如果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确实冇所遗忘或隐瞒,而在庭审阶段乂如实地交代r其犯罪事实,最后为法庭所认定的情况也不是没冇。所以,笔者认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虽,才是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根本目的。2、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惩治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工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必须予以保障,对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还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

6、暴力取证罪,其犯罪主体就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司法实践证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除了有可能造成人量的冤假错案外,还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人民检察院推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也正是为了达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3、有利于保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步录音录像真实地记录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侦讯活动中的完整过程,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对依法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恶意诬告和投诉,从而也有效地保护了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二、金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行为性质及证据性质《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

7、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肓接受理侦杳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本质上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了证实案件事实,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基础上,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的一种侦杳手段。与侦杳机关传统的询问、讯问方式相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真实地再现当时的询问、讯问场景,不仅可以验证询问、讯问内容是否与书面记载一致,而且还可以显

8、示出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有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诱供、超时等违法现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是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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