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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超标的诉讼财产保全问题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超标的诉讼财产保全问题探析引文:昨天一个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官打电话来说,你方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属于超标的保全,房屋的价值明显大于审请保全的标的额,如果查封就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利益,因此裁定不予保全。其实本案案情很简单:甲向乙借款15万元,到期后乙未能偿还。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中请了财产保全,保全对象是一套价值大于15万元的经济适用房。那么本案就带来了一个问题:保全对象的价值大于申请保全标的额,法院是否应当裁定保全?正文:诉讼保全主要目的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防止被告恶意转移、隐匿、变
2、卖财产而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同时也是保障原告合法利益将来得到实现的重要保障。关于超标的保全问题在实务中确实存在争议。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岀规定,在法院实务操作中的做法也不完全一样,有的裁定予以保全,有的则裁定不予保全。本律师认为:根据保全对象是可分物还是不可分物,应区分两种情况来对待:第一种: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可分物。对于可分物,法院应当保全与申请保全标的额相当价值的财产,不应超标的保全。第二种: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不可分物。例如,原告申请保全的标的额是50万元,申请
3、保全的对象为被告仅有的一套价值约100万的房屋,中请人未查到被告名下其他财产。上述财产保全的申请交到法院,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认为如果直接查封该房屋,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因此裁定不予执行;有的法院认为应裁定保全。本律师认为,对于不可分物所实施的财产保全,虽有超标的情况,但还是应当先采取措施为宜。理由主要有以下五点:一、设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屮请人的权益。在决定是否保全时应首先考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先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如果不了保全,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可能会有恶意转移财
4、产的行为,导致判决不能得以顺利执行。即使有撤销权制度,但这样的做法无疑耗费了更多的时间成本,而且最终能否撤销也是有风险的。二、鉴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如果对该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后法院方可解除保全。这样做也有利于督促被申请人积极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三、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确因申请人错误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那么被申请人可以以此为由向申请人主张该损失。四、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不可分物的超标的保全没有明文规定,但《最高
5、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21条第2款规定: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虽然该规定适用于执行阶段,但在不可分物保全处理的问题上,可以参照此条款来理解。五、现行法院审判实务屮,大部分法院对于不可分物的保全,即使超标的,还是裁定予以保全的。作者:黄圣勇律师江苏鉉云辰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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