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证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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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证探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根据2012年3月14口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rtl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了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明确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了女除外。这一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定无疑是一大进步。一、被告人配偶父母了女可以拒证的法理基础(

2、-)“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规定在中国古代历朝法律中均有体现亲亲相隐,也即“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Z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亲亲和隐观念起源于春秋时期,在《论语•了路》中,叶公语孔了曰:“吾党有宜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的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亲亲相隐”制度最早由儒家提出,就是因为儒家看到并承认人的自然感情是爱冇等差的,社会秩序不能违背人的自然感情。英后的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理由”也被公开表述为尊重人类亲情。如汉宣帝

3、地节四年下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岂能违Z哉!”“门今了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了、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这一立法精神一经确立,即以其与儒家道德准则的和谐而永恒地成为不能动摇的传统,并为后世法律所沿袭。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扌適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

4、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此处的同居是同财共居,是不是同户籍里的人并不会对相隐原则产生影响。当然,这一•原则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例外:“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Z律。”《宋刑统•名例律》第六卷沿袭了唐代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也规定“同居亲属冇罪得互相容隐”,“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

5、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综观中国儿千年亲亲和隐的发展历史,其范围呈扩大Z势,从“父了相隐”到“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O从行为的本质看,相隐行为由一种法律义务逐渐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二)日本、韩国、徳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法律中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与屮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不同的是,现代西方法治认为,亲屈作证特权是一种权利,即不作证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对大义灭亲行为则不提倡也不惩罚。古今屮外之所以都选择了“亲亲相隐”或容隐,是因为在任何社会,亲情都是社会的基石,允许“亲亲相隐”可能会

6、对受害人造成不公,对司法部门查案和审判造成不便,但缺乏人情的法律,却会破坏道徳伦常,亲情沦丧会起到更大的负面作用。有学者指出:“在通常被人们认为最代表小国封建法制的宗法主义特色的重大问题匕西方法律传统也存在着和同或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依据'亲亲尊尊'原则处理亲属相犯案件吋强调刑事责任'亲疏有别'、'尊卑有别'方面,西方法律传统特别是近代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不谋而合。”(参:范忠信在《中西法传统的暗合》)《口本改正刑法草案》规定“直系血亲或者配偶,为了本人的利益犯前两项之罪的,不处罚;其他亲属为了本人的利益犯前两项

7、之罪的,可以免除处罚。”韩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深受中国儒家理论的影响,《韩国刑法典》规定了“藏匿人犯罪与亲屈间Z特例”,规定:“亲族、家长或同居之家族为犯人而犯前项之罪者,免除刑罚。”《德国刑法典》规定:“有利于其亲属而犯木罪者,不处罚。”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分则设立了“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规定:“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等内之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而犯藏匿人犯罪或湮灭证据罪者,减轻或免除处罚。”可见,“亲亲相隐”,并不只是小国古代法制的特色,德、法、英、美等西方国家以及韩国和日木,也都有“近亲属有拒绝

8、作证权和近亲属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的规定,并且沿用至今。二、否定亲属容隐和强迫亲属作证Z缺憾长期以来,“亲亲相隐”被视为封建糟粕遗弃,转而人力提倡“人义灭亲”。修改询的《刑事诉讼法》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冇作证的义务”,表明我国亲属没有拒证权。而在司法解释屮,鼓励大义灭亲的规定更比比皆是,如规定嫌疑人被亲友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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