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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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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主体探析职务侵占罪主体探析摘要职务侵占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发案率较高、危害较普遍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但理论和实务界对该罪构成的理解与适用存有较大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耍集中在对该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上。本文从职务侵占罪的法条出发,厘清了该罪的主体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对实践屮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职务侵占主体认定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相当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贪污罪”而不是与侵占罪相类似的犯罪。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2、。实际上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只是侵占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方法等多种形式,而不仅仅局限于侵占这一种形式。因此,从主体的角度划分,职务侵占应当与贪污罪相对应。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国家工作人员或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职务侵占与贪污罪的区分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殊的身份,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上基本一
3、致。因此,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对于认定职务侵占尤为重要。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能否包括国有单位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因为从事公务的工作性质,本事具有管理公共财物的职能,这类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务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贪污罪的主体。还有一类人员也供职于国有单位,但其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不从事公务,即国有单位中的非从事公务人员,例如直接从事生产、运输或者其他劳务性活动的工人
4、、勤杂人员、安保人员、司机等。他们显然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实践中不能排除这些非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行为的发生。这类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原因有以下儿点:第一,基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法条的分析,刑法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并没有规定所有制的限制,此处的公司、企业并不是仅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可以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依据第二百七十一条笫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
5、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山为己有,依照刑法有关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规定的主体犯罪的例外性规定,以此来进一步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进行限制。可见,法条本身并没有排除国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笫二,职务行为和公务行为是有所区别的。职务无非是因担任一定职位所从事的业务,它既包括公务,也包括非公务活动。是否从事公务与其是否在国有公司、企业、机关或其他国有单位中工作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在国有单位中担任
6、一定职务的行为人,由于职务内容广泛,并非就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将国有单位的人员排除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之外,恰恰是错误地理解了法律的规定,简单地将在国有单位工作的人员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从现实来看,国有单位中的非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虽然不依法从事公务活动,但由于他们在国有单位所从事的工作本身的性质,使得其中一部分人具有一定限度的管理公共财物的职能。这部分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木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据此,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7、、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非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机关、团体中并不是所有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能够利用职务Z便的人员即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从事对于财物的管理性工作的人员,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这意味着,其他一般不具有管理职权的、从事一般事务的人员,将木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利用职务之便占为己有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分别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等。因为国有单位中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也没有一定的管理财物职能的人员侵占木单位财物行为,往往是利用过手财物或
8、工作的便利条件容易接近财物,谈不上利用职务Z便的可能,对他们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名不符实。二、单位劳务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国有单位中从事非公务的其他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问题如果细化,必然涉及到单位的劳务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着眼点还要归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基点上。单位的劳务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问题,实际上是与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关,所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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