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水利局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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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疏附县水利局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疏附县水利局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民主决策。疏附县水利局的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三)依法决策。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

2、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第四条决策应当经过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五条局机关各职能股室应当为全局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局办公室负责为行政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范围及程序第六条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研究制定全县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

3、(四)审定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五)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六)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局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七)审定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七条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职能股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管局领导

4、和相关职能股室应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县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县县区水利局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水政水资源科进行

5、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作为会议材料的组成部分。第八条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根据分管局领导或相关股室的提议确定。(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股室提前准备。(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

6、准备。(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股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六)作出决定。局党委书记、局长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股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由局党委书记、局长签发,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

7、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第九条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第十条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局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局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第十一条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二条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

8、定的,分管局领导应报告局长,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或局务会通报。决策公开第十三条我局制定和执行的行政决策,除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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