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待遇管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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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退休待遇管理相关政策一・人员新增、减少1.人员新增正常情况下,每月I日至10日为待遇岗位办理业务时间,经办人员持联系卡携带待遇计算岗位打印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审批汇总表》(A3纸加盖单位公章)、《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加盖劳动行政部门条章、经办机构意见栏有计算待遇人员盖章、有中心副主任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提高基础养老金申报审批表》、《职工缴费及个人账户核定单》(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确认)前来待遇管理岗位办理人员新增。一般正常退休补拨2月养老金,因病退休补拨3个月养老金,特殊工种退

2、休补拨4个月养老金。2.人员减少根据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从2008年9月开始,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拨付由之前的1500元变更为3500元,经办人携带《陕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表十三)、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张(待遇管理岗位1张、财务岗位一张)、非火化地区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2张(待遇管理岗位1张、财务岗位一张)。二、取暖费补拨根据省社保局文件,企业离退休人员2006年取暖费由每个取暖季(西安地区为11月至次年

3、2月共4个月)的60元涨至2007年的600元;2008年,在2007年的600元/取暖季涨至720元/取暖季。拨付方式的变化:2006年以前,在本年11月份之前的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发放60元,11月以后退休人员,无取暖费。2007年以后,本年11月份之前的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发放600元或720元,本年11月之后办理新增退休人员,按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审批汇总表》最后一项:应执行时间补拨取暖费,如张三2008年12月退休,应执行时间为200901,那么在办理张三退休业务时,补拨其2个月取暖费360元。对于

4、已经发放的取暖费,在取暖季内死亡的,不做追回处理。三、信息更改涉及更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内容的,应提供有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陕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更改表》(表十四)。对于《离退休审批表》中内容认为有误的地方,先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其资料,携带有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更改后的《陕西省离退休人员参加革命工作及缴费年限更改审批表》,前来办理更改业务。四、一些注意事项对于因离退休人员信息有误而待遇调整金额不符,各单位每年待遇调整后四个月内前来办理更改事宜。每个月养老金发放时间一般

5、在25日左右,若25日离退休人员存折上未发放养老金,在次月1日后本人携带存折去银行查询,若仍然没有发放,请及时来待遇岗位和财务岗位查询。各单位应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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