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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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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竞业禁止是指对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即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为保护自身利益,要求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吋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协议是对此加以规制的合同,也是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唯一依据。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大体存在两种保护途径:第一,权利人与他人签订保密合同,一旦对方侵犯商业秘密,那么权利人可以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
2、第二,把商业秘密当作无形财产加以保护,那么一旦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权利人则可以通过侵权之诉予以救济。这两种途径最大的缺点在于其救济手段都屈于事后救济,即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发生,再采取补救措施。事实上,基于商业秘密的无形性特征,无论是针对违约还是侵权,权利人的举证难度非常大。因此这种事后救济手段并不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难以对潜在的侵害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救济或制止。而竞业禁止协议为保护商业秘密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竞业禁止协议利用竞业禁止这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从事后补救变成了事前预防,克服了前者救济手段在及时
3、性和冇效性方而的不足,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由于我国关于劳动者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零星而不成体系,如何有效通过竞业禁止协议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同时乂不违背鼓励人才流动的社会利益和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特别是如何让竞业禁止协议在合理限制竞争原则范围内运作,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本文从理论和实践案例出发,以四个独立的问题为视角,对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理清二者的关系,从而有助实现二者的融合和用人单位自身利益与劳动者劳动利益的平衡。一、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侵犯商业秘密的区别如前所叙,竞业禁止协议口
4、J以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也是确保义务人履行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重要依据。尽管如此,将商业秘密看成竞业禁止协议屮唯一的保护利益述是比较片面的。事实上,竞业禁止协议实现的口的是多方面的,例如通过竞业禁止协议赋予雇主限制劳动者择业的权利,达到防御竞争对手,保护市场未来利益的目的。由此就必然导致竞业禁止协议中涉及的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法律关系的竞合。在司法实践中,竞业禁止协议纠纷也往往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交织在一起,造成竞业禁止协议的违约行为与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产生竞合。因此,二者保护客体上的重合所导致的竞合局而,极易造成司法实践屮的对两者边界
5、认定和适用法律的模糊。但事实上,二者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基础不同,笔者先对其不同点加以梳理。一般而言,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侵犯商业秘密法律的区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首先就责任性质而言,二者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不同。竞业禁止协议本身是一种契约行为,是双方秉着意思自治原则而签订的合同。那么一旦打破了该协议,就意味着违约,进而所面临的是违约责任。因此,当劳动者违反不作为义务,以积极的方式从事竞业行为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等。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不同的是,侵犯商业秘密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这主要是基于在无形资产
6、FI益重要的当代,商业秘密已成为各犬企业的重要资产,其涉及到的是财产权。在《知识产权协定》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称为“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其实质也即是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权加以对待。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款也肯定商业秘密财产权的属性。我国《刑法》也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归入到“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范畴中去,同时将“商业秘密”的所有人称为权利人,可见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按所有权的思路予以认定的。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方式。
7、第二,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尽相同。正如前文所述,对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是承担违约责任,侵犯商业秘密是承担侵权责任。出现违约,其救济手段比较柔和,一般多倾向于协商、仲裁,进而再通过公权力加以救济。例如属于契约性质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中请仲裁、提起诉讼。而侵害商业秘密属于侵权行为,是权利受到的侵害。对权利的维护,通常依靠公权力的介入。因此,侵犯商业秘密,当事人更多的不是协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第三,涉及的责任主体不同。竞业禁止协议是发生在雇主与雇
8、员Z间,是二者协商的产物。雇主通过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对雇员的劳动权、自由择业权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通过这种限制进而保护自己的利益。但这种限制以雇主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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