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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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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离婚案件子女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探论文摘要探望权是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我国实际增加的一个新制度。伴随着我国离婚案件的不断攀升,随之带来的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纠纷也逐渐增多。本文阐述了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分析了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并就解决探望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相应的提出几点建议。论文关键词探望权执行难立法不足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随着人们权利义务观念的增强,对探望权愈加重视,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当,会侵害享有探望权一方的合法权益,易导致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最终影
2、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影响社会的安定。因而,探讨探望权有关规定,强化对探望权的基础法律意识,保障探望权合理有效执行显得尤为必要。—、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没有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是探望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但生活中离异夫妻一般都是感情破裂,在他们离异过程中就已矛盾重重,要想他们这时平心静气的协商子女的探望问题不大现实。探望权人基于此而向法院申请执行,即使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但监护一方坚持不让探望,进而百般阻扰,以致实际生活中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尤为突出。现实生活中,探望权执行难中较常见的几个问题表现在:(-)关于探望权的判决,对法
3、官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在判决书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望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是三两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还是在子女所在学校探望,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望权的实现。若规定的过于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按判决执行。(-)直接扶养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一些当事人离婚以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孩子是属于我的私有财产的错误想法,基于报复或其他目的,不准或干涉对方的探望,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
4、长。(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探望权进行滥用探望协议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确定了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然而正是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探望孩子为借口,在未与对方商量的情况下,频繁侵扰对方的正常生活。)探望权的主体不全面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望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五)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或拒绝探望权
5、人的探望这种情况是法院在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探望受阻的父或母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二、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从当前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难度大,分析探望权在实践中审理与执行脱节的状况,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探望权”对于不少离异夫妻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有的甚至对此一无所知。当事人就探望问题发生纠纷时,直观的认为探望与否仅仅是家务事,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端。2•离异者的法律及文化素质低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片面地将孩子当做自己的私有财产,想方设
6、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望权。第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那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以不让对方探望孩子的手段达到报复惩罚的目的。第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思想灌输,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排斥甚至拒绝对方探望。3•新建家庭成员的阻挠。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重建了新家庭,该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双方会因为探望孩子这个契机旧情复燃,因而故意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4•抚养费给付不到位。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对方即以“不给抚养费别想看孩子”为由故意阻断对方探望孩子。5•探望权案件的裁判
7、文书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无法执行。从目前一些法律文书看,虽确认了探望权,但未确认探望的具体执行方案或对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表述不够明确具体。6•探望权的立法不足。(1)关于协助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备。关于协助义务现行规定,只是指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而未规定协助的方式及标准,不利于操作,且协助主体过于狭窄,在现实中有些未成年子女与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而未规定他(她)们的协助义务,以上原因势必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便。(2y强制执行”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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