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人员交付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监外执行人员交付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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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外执行人员交付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监外执行人员交付执行,是监外执行人员执行工作的开始环节,是监外执行人员接受矫正的“入口”。本文以李某交付执行案为视角,结合实践,可以发现交付执行工作仍然存在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频频违法、司法行政机关怠于者逃避履职、交付执行检察监督亟需完善、部分法律规定空白的问题。建议采取完善交付执行立法规定、提高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工作水平、强化检察监督等措施,破解难题、推动交付执行工作发展。关键词监外执行人员交付执行送达作者简介:高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中图分类号:

2、D920.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312015年夏,在曹建明检察长亲自批示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开展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活动虽然已经结束,但是对预防脱管漏管的重视却可以说是逐步升温。而监外执行人员交付执行环节作为监外执行工作的开始环节,是监外执行人员接受矫正的“入口”,是接下来所有监外执行工作的基础,也是最易导致漏管的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司法实践表明,当前监外执行人员交付执行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3、已经影响到了监外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亟需引起重视。据此,本文以天津M区检察院2015年解决的李某交付执行案为例,对监外执行人员交付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予以详细分析,并指出相应对策。一、监外执行人员李某交付执行案基本案情李某,男,户籍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2014年7月8日经H市Y法院(以下简称Y院)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法庭口头询问其是否上诉。得到其不上诉的回复后,表示其可自行回去,判决书将在上诉期满后随其他文书邮寄送达。2014年8月6日,李某收到某中院以

4、特快专递形式寄发的判决书等材料(内含应当送达监外执行机关的材料)。当日下午李某去报到,被T市X区司法局以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违法拒绝。李某当即致电某中院书记员黄某,告知其情况。黄某让其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后寄回,由黄某再寄给司法局。李某依言而行。9月4日,李某因担心距监外执行告知书规定的最后日期不足一周(文书规定自9月1日起十日内),致电书记员黄某。对方答复最近比较忙,让其稍微等一等,10月1日之前,X区司法局肯定会找他。此后一直无音讯。12月25日,黄某致电李某,说X区司法局己经去李某居住地调查,发现其现在不在那里

5、居住,又把文书退回T市了,询问其是否已经搬迁。李某答,搬迁到M区了,并告知其地址。黄某回复将会把文书寄发到M区司法局。2015年1月12B,书记员黄某给李某打电话,说文书又被M区司法局退回了,不管了,把文书给李某寄过去,让其自己想办法协调,如果没人接收,后果自负。1月15日下午,李某收到黄某寄发的文书。1月16日,李某带着文书去M区司法局。被告知东丽司法局确实收过其文书,但已经被退回去了,他们请某中院写出相应情况说明,方能接收。当日下午,李某致电黄某,对方以自身无任何责任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后李某去M区检察

6、院汇报相关情况。该院监所科接到李某的汇报后,第一时间疏导李某情绪,请李某将相关来龙去脉阐释清楚,制作调查笔录,审查了相关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保证书,并予以复印保存证据。其监所科负责人及干警多次与区司法局联系,并带李某去区司法局提取笔录、了解情况。查明M区司法局接受李某案的困难点集中在法律文书不规范、报到时间过迟且无相关权威说明等问题上。在M区司法局及该院与Y院联系均无果后,考虑到涉及M、X两区司法局,为使监外执行人员及时入矫,该院敦促M区司法局制作情况报告上报请示市司法局。并立即上报T市检察院监所处。

7、后在T市检察院监所处协调下,市司法局决定由M区司法局对李某予以接收。M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制作会议纪要,妥善安排后续事项。李某最终得以顺利入矫。同时,M区检察院向Y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外执行人员李某交付执行一案,是近几年M区检察院监外执行执行监督工作中遇到的较为复杂的案件,涉及问题多、牵扯机关多、时间跨度大。而该案各个阶段出现的问题,很多也是当前监外执行人员交付执行工作中常见或热点的问题。二、监外执行人员交付执行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一)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问题重重在实践中,某些法院存在“重审判、轻执行”、“重实体

8、、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认为只要判决适当、实体正确,判决之后的程序就可以随意进行,因此对于判决文书的送达持轻视甚至无视的态度。表现为:1•法律文书送达时间拖延。李某案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某的一审上诉截止时间为7月18日。上诉期过后,缓刑判决即为确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法院应当书面告知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居住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由罪犯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字。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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