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简要法规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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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简要法规研究报告一、什么是股权代持1、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股权代持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实践中也称“隐名股东”)与他人(名义股东)约定,以该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2、股权代持在认定上没有金额或比例的标准,只要存在代持情况,均可被认定为股权代持。3、在法律关系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通常被认为是委托关系,即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股东持有股权。二、关于代持的法律规定1、除特殊行业或领域外,国家并不禁止股权代持,但通过有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对代持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

2、6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2、相关法规中明确了若干不得代持股权的情况,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另外,不得通过代持行为规避相关法律规定,如不得通过代持方式缩减股东人数,以规避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不得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规避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特殊规定等。三、股权代持与公司上市目前,上市公司不允许存在股权代持,其控股股东需要披露到自然人。中国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首次公开

3、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32号令)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依据。如果隐瞒股权代持情况,可能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四、股权代持的退出机制1、直接通过名义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减资或参加公司清算等,获取股权收益并退还实际出资人。2、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股东,依法变更为公司股东,然后以自身名义转让股权、减资或参加公司清算等,获取股权收益。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变更为公司股东,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附件:股权代持相关法规摘

4、要一、关于代持的法律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相关散见规定1、《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6号令)第十条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2、《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第八十六条公司治理报告是综合反映一个年度内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治理报告包描以下方面内容:(二)股东及股权。包扌舌公司股权交易、担保、冻结、代持及股权纠纷

5、、诉讼等情况;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及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等情况;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及所做决议情况;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的工作计划情况;公司向股东的分红情况等。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75号)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

6、综发[2007]106号)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6.设立、控制此类特殊口的公司的登记人:直接或间接持股境内企业5%或5%以上的主要股东必须由本人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主耍股东为他人代持股份的,应提供证明代持关系的法律文件并由代持人办理境外投资登记;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7、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吋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名义股东

8、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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