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用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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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期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充分整合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使用工有序、规范、合法,杜绝私招乱用短期劳动用工和劳动争议的发生,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短期劳动用工,是指企业内各岗位使用的除城第三条任何单位使用短期劳动用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用工法规,做到合法用工、规范管理,形成良好的用工秩序,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使用短期劳动用工必须在立员范围内,坚持定岗位、定人数、定费用、签合同、依法缴费、规范合法的原则。第二章短期劳动用工的使用范围第五条短期劳动用工的使用范围

2、是指季节性、突发性等临时性任务或经内部公开招聘、调剂,暂时配不上职工的个别确需使用短期劳动用工的工作岗位。第六条对年龄要求局限性较大的非直接生产性、技术性的简单劳动岗位。第七条餐饮、服务等特殊性行业的部分岗位。第八条下列单位或岗位不得使用短期劳动用工:(一)公司机关部室;(-)有富余职工的单位;(三)技术性较强的固定岗位或关键技术岗位。第九条能够以工作量、吨位等计核的工作,职工不能承担的,原则上实际招标、竞标的办法对外承包,按工作量、吨位等与屮标单位结算。竞标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双方必须签订合法的承包协议。第三章短期劳动用工的审批第

3、十条短期劳动用工实行公司统一审批制度。人力资源部为审批短期劳动用工、依法缴费的主管部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使用短期劳动用工。笫十•条短期劳动用丁的报批,要明确用丁理由、岗位、人数、用工时间、期限、待遇、结算方式、合同(协议)签订主体、交纳社会保险等内容。第十二条短期劳动用工费用由人力资源部按月核批,财务部统一规定列支渠道,任何单位不得另设列支渠道。第四章短期劳动用工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经公司批准使用的短期劳动用工,可委托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派遣,也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第十四条采取委托派遣方式使用劳动用工

4、时,各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协议期满用工单位可根据需要,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续签派遣协议。各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同时向劳务派遣机构索取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明确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依法缴纳劳动者的养老等社会保险,承担劳动者的病、伤、残、亡等有关费用和负责善后处理等工作内容。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协议期限;(-)派遣短期劳动用工的数量;(三)派遣短期劳动用工的素质标准;(四)从事的工作内容;(五)短期劳动用工的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5、(六)短期劳动用工派遣方和用工方的权利义务;(七)协议期内对短期劳动用工的管理;(八)双方的违约责任等。第十六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增加补充条款,并从用工之口起建立养老保险帐户。第十七条各单位使用的短期劳动用工,对于同一名劳动者,在公司的累计工作年限,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掌握控制,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按月批复的短期劳动用工费用,财务部门要严格控制发放并履行监督职能。第十九条与地方联办单位,用工主体必须界定清楚,地方用工由地方联办方负责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并由地方联办方管

6、理,不得纳入公司短期劳动用工管理范围。第二十条凡有短期劳动用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和劳动人事部门具体抓落实,负责本单位短期劳动用工的教育、培训、规范管理等工作。凡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而擅自使用的短期劳动用工,均属非法用工,各单位必须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用工。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一条实行按月申报制度。每月月底前,各用工单位耍上报当月使用短期劳动用工情况和费用支付情况。公司人力资源部针对上报情况,不定期进行劳动督察,对不按规定私招乱用短期劳动用工的单位,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和未经批准使用短期劳动用工的,

7、除责成用工单位限期整改或清退外,将扣罚用工单位短期劳动用工费用10倍的工资总额。情节严重或因非法用工出现工伤、工亡等其他问题的,将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因不规范管理引发劳动争议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根据给企业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第二十四条对发生的短期劳务用工费用,凡未经批准私自另设列支渠道的单位,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外,同时追究该单位人力资源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ZEI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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