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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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探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故意生产、销售各种伪劣商品,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是侵犯了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但并没有侵害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商品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实行而形成的有条不紊的状况,就是国家正常的商品质量管理秩序。关于该类罪的犯罪对象,一般认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或伪劣商品)。伪劣商品“

2、是指生产、销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符合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主要包括:其一,(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3)不合格的产品;(4)失效、变质的产品”。其二,“伪劣商品之伪劣,是指质量没有达到国家质量管理法规所规定的标准。(1)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2)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3)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4)限期使用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

3、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5)制造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6)凡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的;(7)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等等。”二、客观要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行为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

4、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犯罪形态。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形态有以下几种:(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既遂;(2)要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3)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某种特定伪劣产品的行为,不管有无危险和是否造成一定危害结果,都成立犯罪。3•销售金额。“销售金额"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1)认为销售金额是指实际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为生产、销售伪劣

5、产品而作的投资及其增值;(2)认为销售金额既指实际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又指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三、主观要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不仅如此,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具有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本类犯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可能构成

6、本罪。四、犯罪的既、未遂形态1.就本罪而言,实际上只有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未完成形态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或者不存在,或者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可罚。据此,可以认为本罪只有一种形态,即完成形态的犯罪,无任何未完成的停止形态。2•结果犯的停止形态。结果犯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要条件的犯罪。具体而言,行为已实际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的,构成犯罪的既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结果犯的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鉴于本类

7、犯罪完成形态的最低法定刑较高,因此,对于本类罪的未完成形态一般应予以处罚。3•危险犯的停止形态。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具体的危险犯仍然存在着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情形。五、罪数问题司法实践中,大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有时则同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也交织在一起;当销售产品涉及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还掺杂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从而生产了一系列的罪数问题。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等罪的竞合时,应以一罪从重

8、处罚,仅仅代为加工或者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仅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仅仅代为加工或者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涉及生产伪劣商品犯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按照行为的具体情形择一重罪处罚即可。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内部的法条竞合。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的犯罪,而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从逻辑上讲,特定伪劣产品与一般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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