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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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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视听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视听资料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图像、音响以及计算机等贮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带、传真资料、电影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计算机贮存数拯、资料等。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之后,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作为独立和证据形式纳入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体现了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必然趋势,适应了刑事法制改革的迫切需要,这不仅为诉讼机关运用科技手段揭露的证明犯罪提供了立法支持,而且为庭审公诉确立了一种有力的举证方式。一、问题
2、的提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视听资料这种新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现状又如何呢?在笔者力所能及的了解范围内,结果令人失望。据调查,在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共156件,其中将视听证据作为指控犯罪证据并加以运用的数量仅为4件,占总数的2.5%,这几件都是作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的录音、录像使用的,只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在收集、获取犯罪事实的意义上使用的视听证据为零。应该说这种现状,不仅有悖于立法者旨在借助科技手段的介入,进而完善和强化证据体系的立法初衷,而且
3、它与现实的司法需要也不相合拍,很有必要分析产生如此现状的原因,进而对视听资料的运用作一些理性的思考。二、原因分析在当代的信息社会中,司法界的绝大多数同仁对于视听资料所持有的载体小、重量轻、容量大、易于保存的高度准确、直观等其它证据形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早有共识。还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夕,希望将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的呼声此起彼伏,并最后终于得到立法的认可,然而时至今H,视听资料证据的“市场”却门庭异常冷落,不能说其中没有原因。据调查分析这些原因主要有:1、司法人员运用视听资料证据意识不强。首先表现在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头脑中缺乏收集视听
4、资料证据的主观意识,不善于或根本想不到在侦破案件中应注意发现和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对于老同志而言,“这些年没有视听资料证据案件也没少办”;对于新同志而言,“师傅怎么教就怎么干”。结果侦查中,大家可以为突破人证绞尽脑汁,为寻找书证不遗余力,就是唯独没想去发现和收集相关的视听资料证据。甚至在许多具备收集条件的案件中,一些侦查人员对视听资料也往往视而不见,坐失良机。其次在审查批捕的审查起诉部门的办案人员也不善于通过审查案件来进一步补强视听证据。对有些应该运用视听手段及时加以固定的证据,想不到固定口供证人证言等,结果人证一翻,便束手无策。明明可以
5、用视听证据弥补的遗憾,却始终得不到弥补,以至遗憾至今,依然如故。2、运用视听资料证据能力不够。司法人员不掌握视听资料所涉及的专门知识和先进设备,遇到此类问题很难解决。有些侦查人员认为视听技术高深莫测,难以掌握,畏难情绪使他们对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取舍采取了规避而行的做法。只要有其它证据代替,就不再注意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应该说,在有些案件的侦查过程屮,侦查人员并不是完全没有使用视听手段的想法,而是对视听器材缺乏了解和起码的使用常识。在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完全到场的情况下,最终只好放弃这种想法,而用其它方法取而代长此以往,刚刚萌芽的视听侦
6、查意识便又被消磨掉了。由于对视听技术的陌牛:甚至神秘化,即使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这些人也无所作为。同样在捕、诉案件审查部门,办案人员也有一个审查视听资料证据的能力问题,因对视听技术革新缺乏了解,所以碰到一些视听资料,审查进来也有困难,不如绕道走。更不要说运用这类证据支主动指控证明犯罪了。另外,有关领导对侦查手段的运用缺乏前瞻目光,因此,侦查人员在运用视听手段上缺乏明确的工作导向。这个导向一是不注意对办案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二是办案的指导思想上有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尤其对视听证据参与诉讼证明更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这一点认识不足,甚至忽视,所
7、以导致具体办案人员对收集运用视听证据也反应淡漠,觉得无所谓。笔者认为,作为侦查部门的各级领导,在侦查手段运用方面应有超前意识。目前有些领域的犯罪已趋向科技化、智能化,一些传统的侦查手段在这些犯罪面前显得很无奈。因此,急需培养一批我们侦查队伍中十分缺乏的高科技人才。同时,作为领导还应全面提高整个侦查队伍的素质,增加侦查手段中的科技含量。3、制作、运用视听证据的和关设备跟不上。许多司法机关无经济实力购买收集、录制、鉴别、再现视听资料的有关科学技术设备,基层侦查部门普遍缺乏真正适用的视听设备。侦查工作所需的视听设备,应具有小巧轻便、简单易用、
8、可靠性高隐蔽性好等特点。目前,情况较好的单位也只是配备一些民用的录音机、录像机等,而且尚不能配备到各办案组。这些设备从功能上讲,都是根据民用特点设计生产的,用在侦查工作中,就显露出操作复杂,不便于携带和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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