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ID:46776245

大小:79.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11-27

牛羊屠宰管理办法_第1页
牛羊屠宰管理办法_第2页
牛羊屠宰管理办法_第3页
牛羊屠宰管理办法_第4页
牛羊屠宰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洛阳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肉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牛羊屠宰及牛羊肉产品加工、运输、存储、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应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牛羊肉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内脏、骨、头、蹄、尾等。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

2、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五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牛羊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

3、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设置规划会同畜牧、环保或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在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牛羊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牛羊定点

4、屠宰证书和牛羊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牛羊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九条设置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时,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手续。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活动应当按照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操作。第十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牛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设立专门的检疫室、

5、检测化验室和出证室,具备出证的电脑、打印和网络设施;(六)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七)有病害牛羊及牛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九)设置全流程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3个月,监管部门有权调取视频资料进行监管;(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对入场的牛羊必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并做好登记,严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未佩戴免疫标识的牛羊入场;(二)认真落实屠宰检疫申报制,屠宰企业应在宰前六个小时内向当

6、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的检疫人员到场后实施同步检疫,严禁不经检疫进行屠宰;(三)经检疫合格的牛羊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检疫人员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牛羊肉产品,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牛羊产品出厂(场);(四)确保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和环保处理设施及设备的正常运转。第十二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牛羊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

7、检验合格验讫标志,方可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第十三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对牛羊及其产品进出厂(场)的登记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登记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第十四条禁止对牛羊或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