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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及刑事责任问题2012年犯罪学结业论文姓名:邵长乐学号:1105020213院系:刑事司法学院专业:治安1102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年12月■Ad一、刖S二、浅析关于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及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有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问题3(-)精神障碍由职权机关负责证明述是由当事人捉供证据证明问题4(三)刑事责任能力由法官判断述是纳入精神障碍鉴定范I韦I问题5(卩L
2、)有关精神障碍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5三、结束语6参考文献—、前言:【摘要】精神病鉴定因涉及精神病医学
3、、心理学、法学以及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专门知识而呈现出复杂性。与其他医学学科和比,精神病医学的发展相对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发展,甚至影响了鉴定程序启动的正常展开。精神病鉴泄制度的不完善及其程序启动的失当又导致实践中出现精神病鉴定的乱象。从司法鉴定实践中可以发现,和神病鉴定本身的可靠程度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评眾与鉴眾启动、鉴泄结果选择等具有内在的互动性。尽管精神病鉴运制度无力解决精神病医学不发达的根本性问题,但科学的精神病鉴定制度对精神病鉴定技术、鉴定能力与鉴定质量的提高有较大的助益。《屮华
4、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精神障碍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条规定确立了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处理根据。但是在真正的社会生活屮,这条规定却产生了许多的问题,比如最近几年多发的精神障碍人砍伤小学生的事件,因此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及刑事责任问题值得我们详细深入探究。->浅析关于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及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一)有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
5、的认定标准问题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应同时具备医学、心理学和法学三个要件:首先,医学耍件是指行为人存在刑法规定的精神障碍,这是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我国1997年刑法仍将医学要件定为“精神障碍[因此学术界关于此要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精神障碍"这个概念的范围大小。1997年我国刑法经过修订以后,不论是从立法原意,还是从学术研究,更或者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精神病的内涵与外延都有所扩大,我国确认的关于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标准的医学方面的要件,即“精神障碍”的范围与其它国家比较起来已经很
6、宽泛了。这样的规定将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定位得较为宽松,既与刑法关于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的三个层次相适应,又符合现实屮精神障碍者所表现出來的各种各样的实际情况。其次,心理学要件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不具有口出意志。该要件确认某些人具有足以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心理状态。这主要有以下儿层意思: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刑法规定的精神障碍。因此,即使行为人曾一直患有疾病,但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足够的认知和意志能力,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话,那么就不符合心理学要件,也就不能将其界定为
7、精神障碍者来确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第二,即使行为人以往都未曾有精神障碍史,但若在实施客观上构成犯罪的行为时是缺乏自主意志的话,那么其仍然按照精神障碍者具体对待。当然,纯粹的心理学要件会带來很大的任意性,也很容易使鉴定机关和司法机关被伪装的精神障碍者蒙骗。因此必须与其它两个要件结合起來才能发挥作用。最后,法学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处于精神障碍而丧失或欠缺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精神障碍者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若是因精神障碍而使其行为能力丧失或欠缺,即其行为不具有犯罪意图,因此其也不
8、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鉴定是鉴定人作为精神障碍专家对精神问题的认识,其结论是其认识的结果。这种认识不仅源于认识对象的“主观性''精神状态,而且还是对过去已发生月•现在早已“存而不在叩勺作案时的行为具象与当时精神状态之间关系的推断,•其本身表现为一种主客观相互交织的复杂认识活动。这种复杂的认识活动表现在办案人员作为法律专家与精神障碍鉴定人作为专业人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的不同理解以及精神障碍临床专家与精神障碍鉴定专家以及普通民众之间对其的不同看法。在非精神障碍专家的普通人眼里,只有披头散
9、发、胡言乱语、哭笑无常的所谓“界常”或者“不正常叩勺行为才能算得上精神障碍。在精神障碍专家的视野里,幻觉、妄想等外在症状不明显(有的精神障碍人在作案时还能施展出一些带有技巧性的欺骗性花招)的精神障碍,甚至一些精神障碍也被视为精神障碍,即使同为精神障碍专家对同一精神现象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精神障碍鉴定人对同一•精神现象作出不同的鉴定结果以及普通人对精神障碍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存在不同的认识属于一种正常的现象,而这种“正常现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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