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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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内容摘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除受到社会制度演进、更迭的作用外,更不同社会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人文环境有关。①一、夫妻财产制的概述夫妻财产财产制主要分为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财

2、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其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在现代主要分为三种:1、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自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起来,由夫行使管理权。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有权收回其原有财产,或由其继承人继承。2、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按共同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得分割。3、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一方

3、以契约的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交于他方。②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

4、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从共同共有原理出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同样,夫妻对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等义务应平等的履行,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利,或不履行共同财产的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有经济的比重加大,公民的生

5、活也日益丰富,财产来源及性质也发生巨大变化。市场经济的公平分配,个人木位思想逐渐树立。这-切都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发展。使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出现新的问题。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内容如下:(-)《婚姻法》中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问题。《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则该财产约定的对其发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曾经对其财产作成约定,而与其

6、中一人签订合同导致纠纷,则该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对他不发生效力。根据《婚姻法》第U!,一条规定,离婚吋,原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口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③关于夫妻Z间约定是否对第三人生效,2001年12刀24日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笫十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这个举证责任在于订立合同的夫妻一方,而不在于善意

7、第三人,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是现实屮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夫妻确实对财产做了约定,但负债的夫或妻一方为了达到自己财产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于是就和笫三人恶意串通,第三人认定自己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他们的财产有约定,而未负债的一方却举证不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证据,只好以夫妻财产偿还,显然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未负债却耍承担偿还责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如果能规定夫妻一方在举债时,三方当事人都应该在场并但能够有见证人或公证机关参与,这是对恶意串通行为的阻却。现在家庭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现有的《婚姻法》没有明确

8、地划分出财产的范围,没有系统、完善、周密的家庭财产制来规范这类问题,法律缺乏对特有财产和非常财产的规定。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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