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浅谈如何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ID:46753341

大小:68.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1-27

浅谈如何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_第1页
浅谈如何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_第2页
浅谈如何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_第3页
浅谈如何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_第4页
浅谈如何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如何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如何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监督法》实施近两年来,对于促进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强化检察法律监督职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围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探讨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一、《监督法》明确了关于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监督的方式相比于现行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监督

2、“一府两院”的方式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六种:一是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从有关条文在监督法中的位置来看,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最主要、最基本的监督方式。《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主要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对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等等。第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

3、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二是对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既是法律的实施者,也是法律的维护者,其实施法律的水平和效果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尊严。根据《监督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向检察机关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还可就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应交检察机关研究处理。检察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

4、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三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针对法律中规定得比较笼统或没有规定的问题作出的具体解释和意见,对于各级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具体、准确应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监督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要求,若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议后认为有关解释确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废止有关解释,或由人大常委会自己作出法律解释。7是

5、询问和质询。询问和质询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检察机关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岀问题,要求检察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活动。[1]根据《监督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要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检察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检察机关可以口头或书面答复,五是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根据《监督法》第三十九条的要求,人大常委会需要就检察工作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6、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六是对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根据《监督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二、《监督法》实施后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监督存在的不《监督法》实施近两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工作,探索出不少有效的监督方法。各级检察机关也能主动地接受来自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使人大监督成为了推动检察工作持续深入发展的巨大动力。但也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和缺陷。以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为例,笔者认为目

7、前仍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一)审议工作报告有时出现“走过场,啲情况。由于种种原因,某些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对检察工作了解甚少,在听取检察专项工作报告时不明就里,在审议报告时难以发现问题,或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因此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会场不时会出现这样的尴尬情形:检察机关认真准备并向人大常委会详细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后,会议现场几乎无人就该项工作提问或发言,于是只能由人大法工委简单汇报之前调研的情况后就草草收场。相比之下,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报告之前组织的专题调研中,与检察机关之间有更多的互动和了解;审议专项报告的会议一定程度上变成“走过场

8、”,对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及推动问题改进的作用大大降低。(二)对执法检查活动的后续跟踪不足。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应交检察机关研究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