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导论》中的行政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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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法学导论》中的行政法思想贾志敏摘要:《法学导论》凝结了拉德布鲁赫对法学的深刻理解,他的行政法思想,包括三权分立、行政法的产生、行政诉讼的功能的阐述,无一例外对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借鉴意义,木文从分析《法学导论》中的行政法思想入手剖析我国现存对行政法的错误理解,希冀对我国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与完善冇所裨益。《法学导论》是拉徳布鲁赫1910年发表的法学教育大纲,在《法学导论》这部篇幅不是很大的著作屮,拉徳布鲁赫以简练的文笔和敏锐的思路,对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作了独到的阐述,并且乂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法律部门的一般问题作了深刻的研究。虽然拉徳布鲁赫生于、长于对抽象的

2、法律概念、体系极为重视的徳国,但“他不仅不为概念和抽象的思维所羁绊,而且还使既有的概念重新面对实际……当我们这个世纪屮的大多数法哲学家和法律理论家醉心于形式上的理论,如法律概念和规范结构时,拉德布魯赫却是最先发展法哲学实质内容的法哲学家Z-o”如今潜心阅读拉徳布鲁赫的《法学导论》中文译本,仍能发现其中的很多思想在今天还闪烁着耀眼的光辉,并且为今天的中国所受用,或者至少可以为今天的法制改革提供一点方向。本文就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的行政法思想作一阐述性探讨,但愿没有断章取义,如果能理解一二,笔者将不胜窃喜。一、关丁•三权分立自孟徳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于

3、将各种各样国家活动分为三类: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并且相互制约成了遏制专制的有效方法。的确,如果立法权与司法权合一,那么就没有法制只有专制,法官可以没有束缚的裁判,“判决也成了法官个人的意见,人们就得生活在一个不知义务为何物的社会。”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一,法官就有了压迫的力量,这一点可以从屮国古代行政官员也同时是裁判者这一例证屮得到说明。而且“行政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司法则是权利的庇护者,同一官署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乂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然而正如拉德布鲁赫所分析的那样,孟德斯鸠主张将三种国家职能划归三个国家

4、机构的分权说,从未严格实行过:立法机关通过例如提出国家预算进行行政,通过行使议会纪律处罚权进行司法;法院在创制法律时近似立法者,并口被委托例如分配业务的“司法行政”、“非讼事件管辖”,以及诸如监护事宜的“法律警察”等工作,从而完成行政任务;行政机关则以“行政命令”参与立法,以行政裁判参与司法。所以,以主休的标准,将立法、司法、行政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机构行使,只是为了阐述上的方便,并不是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真正的完全分开。不同的机构行使的权力与权力Z间总存在相互交叉与重合的现象,纯粹的权力由纯粹的机构行使难以实现。尽管如此,三种权力的不同属性及不同特征以及由此而來的权力的制衡

5、仍然可供我们探讨。止如立法的责任在于创制法律,而司法和行政则以不同的方式遵守法律。“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司法所实现的是争议中的法律,行政实现的是公共利益,法律希望(如有可能)对司法中合乎法律的裁决作出明确的规定,却尽不可能有意地给行政留出口由选择的余地,使行政在其中可进行有目的性的行为。法律对于司法一般为路标,对行政则一般是栅栏——行政地路标是'国家利益至上原则'”。由此,我们看到法律控制行政下的行政Z上存在着一个合力F,合力中的F1指向国家利益至上,合力中的F2则指向法律的限制,Fl、F2共同作用于行政,没有F1,行政不能称Z为行政,没有F2,行政将成为冲出牢笼的利

6、维坦,将船上的海盗与平民一并推下水底。同时,法律Z所以要给行政留出口由选择的余地,也可以从中得到解释,即不希望行政由于法律的过分限制使合力F为零,而使行政无所作为。对于权力的制衡,笔者认为这是法治丿力史上一笔巨大的财富,和比较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三种权力的制衡体制更显示出一定的优越性。至少,这种制衡不会出现一个高于其它权力的权力力量,也因此不存在“谁來监督监督者”这样-个永远无法回答或者回答不清楚的问题。二、从行政技术到行政法一一行政法的产生“早在行政尚无法可依的时候,司法已成为公法一一刑法和程序法一一的对彖。只要国家的行政活动仅仅由国家利益和合目的

7、性左右,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就只可能有行政技术,而无行政法可言;只有赋予与国家利益相对立的私人利益在法律上的请求权,并尊重它,赋予相互义务与权利,才有产生这一法律的根本基础。”拉德布鲁赫凝练的语言的确让我们信服,他用如此简短的论述呈现给我们三个命题:第一,行政技术不是行政法;第二,行政法的目的旨在限制行政,而非给行政提供庇护;第三,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或行政法所要保护的是私人利益。于是我们不得不反省一个氏期为“真”的结论,即“法律为行政提供保障和支持”,真正的认识到法律其实是行政的障碍,是利维坦的牢笼,行政法的出发点是私人的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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