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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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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与救济一、关于见义勇为的概念。关于什么是见义勇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屮载冇:“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O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时至今口,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然而,“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这种原生态的解释,显然不能作为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來使用。因为以这种解释,人
2、们做的事情只冇两分法,除了应当谴责的非正义事情Z外的事情都是见义勇为行为了,既然都是,也就没有特殊规范、特殊对待的必要了。有关一些地方法规对见义勇为做出了界定,例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这比原生态的见义勇为概念虽然进了一步,但仍然冇一些缺欠。例如,把见义勇为的主体仅仅限定为公民似冇不妥,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逐步地扩大,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不断地强化,在我国工作、生活的外国人会越来越多,如果这些外国人屮有人为了我国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而见义勇为,对这种可喜可敬的行为不予以见义勇为
3、的认定和表彰,显然是不适当的;该规定还要求见义勇为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虽然大多数情况是这样,但这排除了冇一部分人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在顾及个人安危的情形下又冇效地保护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见义巧为”,将这种“见义巧为”,即见义勇为的一种特殊形式排除在外也是不适当的。再就是这一规定也没有将负有法律义务的人忠实履行其义务,又同时有效地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在外。诚然,这种忠实履行法律义务行为也是理应得到衣彰和称赞的,但这已经有了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规范,无须再以见义勇为规范认定和处理了。山西省对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的人员规定为“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
4、抓捕违法犯罪分了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作为见义勇为;《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也作出了这样类似的规定。上述行为是见义勇为人行为自然是没有异议的,问题是在这-•规定之中,其明显的不足是把见义勇为的面限制地过于狭窄,把常见的排除自然灾害,抢救处于险境的人的情形都排除在见义勇为Z外,这种规定肯定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界定见义勇为行为耍把握这么几个特性:一是其主体的广泛性,只要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论是小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是有政治权利的人还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力的人以及止在被羁押或者是犯了罪的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以及
5、是精神病人等,都应当是见义勇为的主体。有些地方在界定见义勇为行为时,不提倡未成年人去见义勇为;近H,成都青羊区教育局组织召开“未成年人自我保护100招知识、技能”论证会,来自公安、医院、交通等部门的专家就草拟出的100招提出修改意见。在论证会上,专家们发出了同样的声音:别期望孩子们见义勇为!笔者认为其初衷是好的也是有道理的;问题是当未成年人实际上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时,是否要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笔者认为当然也要以见义勇为來认定。二是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例如,抓捕、扭送犯罪分子,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在烈火屮或在自然灾害到来时抢救伤者或财产,冒着被传染的危险将患传染病者送至医院救治等情形
6、。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这是见义勇为这一好事与做其他好事区别的关键z处,正是这一点体现了行为人的一个“勇”字,非一般人都能够做到的。三是目的止当性,即行为人实施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权利免遭侵害或免受损失口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自觉自愿而实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了抢救自己家的财产奋不顾身冲入火海而受伤或者为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则不包括在内。在这里需要强调一下,见义勇为人实施行为,不应限定在为了国家、集体、他人的人身、财产,还应包括为了国家、集体、他人其它合法权利。因为行为人为了其它合法权利根而实施行为,也是符合见义勇为的本义,合法权利也是应受法律
7、保护的。据见义勇为的上述三个特性,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遭侵害或免受损失,在面临危险情况下挺身而出所实施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等行为。二、见义勇为行为与相似行为的联系与区别。(一)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与区别。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以此来看,所有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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