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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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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村民自治[摘要]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下的特殊的组织形式,其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从立法上是一个全新的组织。村民自治的主体应是村民个人,而非村或村委会,基于此,村才是村民自治的组织,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才能形成授权的关系;同时,村民自治组织应该被赋予法人的地位,这样才能明确村委会作为法人的执行机关的定位,并使法人代表合理存在,使法人之独立意思表示成为村民利益的保护。本体问题的明确是构建村民自我治理的权力体系的基础,也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和以自治实现村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法律调整方面:一、完善法律制度;二、建构多层次的权利
2、救助机制;三、加强选举的公正性,从自治基础方面一是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二是加强村民自治组织自身建设,增强自治力;三是发展农村文化教育,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四是加强农村法律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关键词]村民自治本体问题自治主体权利保障村民自治是村民的自我治理的方式和组织以及规范的总和。今日中国,"村民”与"自治”的结合,既是一种地域的表明,也是自治主体的宣示。前者,反应了“无区域即无自治”,后者,则需要我们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村民选举行为的性质和被选举权等关乎其本体的问题加以探讨。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健全农
3、村社会基层组织,八十年代初,全国各地相继完成了设立村民委员会工作,那么,究竟什么是村民委员会?什么是村民自治?其主要功能是什么?在当前农村经济建设中又发挥着什么作用?存在那些问题?其发展的方向和定位怎么样呢?这些都是当前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一、村民委员会的特点、职能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伟大创新,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下的特殊组织形式,其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以村民居住地为纽带建立的,主体是在一定居住范围内的村
4、民;第二,它没有上级组织,与国家机关包括基层政权、群众团体等都不存在隶属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只是对村民委员会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第三,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它基于村民多数意志而从事相应的活动,即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从立法上看,村民委员会已完全抛弃了以政社合一为特色的,作为人民公社体制组成部分的生产大队的全部内涵,它是一个全新的组织,只具有宪法赋予的特定的、惟一的身份: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功能同时具有自治、经济和行政三重身份,扮演着三个不同的社会角色。第一,从事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这在《宪法》和《村组法
5、》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便为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赋予了极为丰富的内涵。第二,集体财产的经营与管理。即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者、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益和利益。由于农民的生产收益和土地具有天然的关联性,故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便成为村委会的重点经营和管理对象。第三,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见,这里所指的基层政府是指村委会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由于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并不是一种行政从属关系,而在《村组法》中被明
6、确定位为指导、支持与帮助的关系,因此,在乡、镇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村委会也必须协助基层政府实施一定的会对本村发生行政效果的行政行为以及落实和贯彻相应的国家政策。第四,服务广大村民的职能。村民委员会作为广大村民的自治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还有国家对农业税的取消,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功能逐步向服务功能转轨。二、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自治的主体,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自治主体是村民个人,村民自治就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
7、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第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主体。第三,实行自治的“村”应当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大多数学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原因在于只有如此才能解决自治主体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现代法律必须依托于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理念核心,法以自由为目的,秩序也须以自由的实现和正义之光的闪耀为依归。自治必须体现权力控制和制衡的原则,而不能将自治权置于国家权力延伸和控制之下。其次,现代民主的三块基石一“代议制、选举制和政党制”。通过选举昭示出村委会和普通村民之间存在一个权力来源问题,根据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力皆应有来自于
8、权利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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