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与道德的关系丁长成(10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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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法与道德的关系•丁长成(10法硕)浅论法与道德的关系一一兼论道德教化在补会主义法治过程屮的作川苏州大学:丁长成(20094211188)摘要我国从2001年开始,提出了不同于其他国家法治理念的带有中国特色的“以德治国”治国理念。把“德治”和“法治”并提、“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作为治国方略的两个重要方而,并冃在社会上人力提倡“以德治国”的重要性,似乎由此可以做的比单纯的法治还要做的好,这些提法得到了一些学者或政客的推崇,也由此引起国内学者和普通百姓关于法和道徳的关系,以及“以徳治国”的可行性的讨论,笔者通过对一些西方关于法与道徳的关系的经典讨论和国内学者们对此现象的

2、研究成果的阅读,简要分析一下法与道德的关系和区别并捉出一些口己的观点。关键词道德观相似性社会主义法治道德教化冃前,我国处在经济的转型期,社会上的民众观念和法治道德意识也随经济的法杖经力着伟人的变革,这是很多社会变革时期都具有的,我国的法治进程也早已开始,但多年的法治进程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法制化社会的那种社会秩序井然有序,人们的法治意识内化并没有出现在社会主义中国的现阶段。并月,社会不正Z风,社会不良的习俗,人们的道德退化却似乎越演越烈。由此,中国政府的领导人不得不寻求一种更冇效的法治进程,他们想到了用道徳感化来配合屮国的法治进程。这样,法与道徳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以徳治国”成为小国学者

3、们关注的目标。法与道徳是有一定联系的,然而却是有区别的。科学地认识法与道徳的关系,是确立法与道徳各自作用范围和功能的条件,也是促进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必要前提。一、法与道徳的关系著名社会法学家庞德在谈到近代哲学研究时,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近一个世纪中法学研究的突出问题Z-O早期的自然法学家认为法与道德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而或两种农现形式,法律只是道德观念的一种派生物,只是实现道德观念的--种手段或工具。后來有人进一步捉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之说,如耶律内克把道德分为广、狭而已,认为广义的道徳包括法律,狭义的道徳指法律Z外的部分。两者的关系是法律是社会中最少的伦理,是社会秩序所必不可少的,法律之外

4、的道德是“伦理的箸望”。富勒认为,如果撇开道徳的语境去研究和分析法律是不可能的。法律要实现其目的,成为可能的道徳,需要满足“内在的介法性”。他认为没有道徳性的法律,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接受和遵守。而我们知道,法与道徳的关系一直就有不同的认识,分析实证法学家哈特教授关于法与道德就冇三场论战。分析实证法学家们把法与道德彻底分离,不仅区分道德-与法为两个不同的范畴,并且将道德排除在法的概念之外,他们坚决的批判了以往的思想家把法-与道徳混为一谈的错误,澄清了在法这个概念的使用上的混乱,指出真正的或“恰当的”法只能是“实在法”,即由主权者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法与道德没有必然关系,因此法律规定不一

5、定与人们的道徳观念相一致。混淆了两者,不仅不会为社会管理带来好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弊于管理国家。国内有些学者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理解很多热衷于既不完全支持分析实证法学一方,也不支持其相对的一方,而是秉承了中国特色的辩证法思想即在一定条件下两•者都要兼顾,如:“把法律与道徳简单地等同起來看待,过度强调它们的一致性,而不看它们Z间的区别,是片面的;而把法律与道徳截然分裂开来看待,不承认它们Z间的关联性,也是有失偏颇的。”笔者不认同这种论调,虽然如马克思哲学中所提到的,事物之间具有普遍的联系性,但是研究法与道徳的关系的时候,我们皿从事物的木质入手,來探索它们在本质上有无必然的联系。笔者主张哈特的

6、观点,认为法与道徳在实质上是无必然联系的,根据通说,道德是指“关于人们思想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止义与非止义。光荣与耻辱、公止与偏私等观念原则与规范的总称”。他是指人类的不加思索、毫不犹豫的一•种利他主义的行为习惯。博登海默也认为,道徳的冃的“从其社会意义上来看,就是要通过减小过分H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有害的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斗争以及社会生活中其他的潜在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所以笔者认为,道徳是社会中所有的个体对社会现象和自己、他人行为的一种评价或者说是一种内心感受的共同部分,它的形成过程是自发口J变的,所以道德标准也是可变的,没有具体的标准,只有一些得到极人多数个体都认同的评价才

7、有可能成为较长时间的道徳“标准”,但仅限于较长时间,我们也不能说这个标准是绝对永久存在,是所有个体都依从的,如很多在某个时期被认为“天经地义”的道德观在经丿力了数年之后,也被具他的道德观取代了,所以笔考认为,道德标准并非能称得上标准,它是与法有本质上区别的,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统治被统治阶级制定的工具,其在制定时并非就想到与道徳沾上关系,只是两者有很多相似的内容,也就是具有相似性。相似的两个事物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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