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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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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法学探究方法多元化趋向浅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趋向一、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之外的新的法学方法论法学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认识并进行评判的知识体系。对于相同的法律现象,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认识方法与思路,从而导致认识结果存在不同。这就使法律学问中包含了很多不同流派的方法论。对人类法律认识的历史进程进行分析,人类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在近代实验科学出现之前仅仅局限于直观的层面中。文艺复兴中的启蒙思想家发展了这一法律认识倾向,使法律的认识体系更加经典。这些思想家们提出:存在'‘自然法”对实证法进行评判。当前,自然法与实证主义法的时代已经成为过
2、去,应该积极地找寻新的方式对法学进行研究。通过方法论对自然法与实证法之间的区别进行检视,其主要的意义并不是确定两者中哪个是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也不是要确定其中的哪种归纳方法更加科学,而是要对人类对法律进行思考的路径与方向进行引导,从而获得新的研究成果,最终促进多元化的法律思维发展。二、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间的争论现代性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代性认为普适性的思维样式是存在于客观世界之中的,而人们只需要对其进行发现、遵从与复制;第二,现代性在解读世界的过程中运用的分析模式为二元对立、本质与理性主义等,这些分析模式都是相对
3、比较封闭的,其采用的话语模式大都是元叙事的方式;第三,在判断优劣与真伪的过程中采用的都是同一种普适性标准,现代性认为这种标准是永恒存在的。在现代性的作用之下,在西方的法律帝国中认为:法律的使命是经社会活动主体”"人纳入到理性的范围内;规则既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平等公平的。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化与社会矛盾的不断复杂,法律渐渐成为国家政策推行工具,工具主义破坏了法律中的自由主义与人权主义。这导致人们开始对存在的制度进行审视,对普适性的标准进行反思。后现代主义认为主体是现代性的重要象征之一,如果主体实现了定位,那么现代科学中的概念也会
4、随之实现定位。对其主体进行消灭,那么就意味着将其所有关联的现代观念都进行了消灭。后现代主义者对现代主体进行反对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现代性的主体是通过杜撰产生的,这种主体实现了对上帝的取代,而实际上这种主体并不存在。第二,存在主体,那相对于主体而言就必然需要客体的存在,如果主体消失了,那么这种所谓的主体与客体的划分同样也不复存在。第三,将现代性中的主体假定为人道主义者,人道主义中将人类主体视为整个宇宙与万物的主体。后现代性在研究的过程中希望通过无主体的研究方法建立无主体的社会科学。三、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趋向法学作为学说的系统主
5、要是对法律的现象进行叙述、对法律的精神进行探究,法学是通过法学家的编制而形成的。法律实现“前现代性”''现代性”''后现代性”的演进与发展都是法学家的功劳。古罗马时期,法学家只是针对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咨询,对于法律理论方面的问题很少能够涉及到。欧洲中世纪晚期,法学家主要都是学院法律的工作者,主要的工作是大学教学与法律著述,之后具备了突出贡献之后才能够成为法学家。近代以后,法学家才能够对法律进行认识与实践。在启蒙运动之前的时期中,法学家都是将遵循与阐释君王律法作为自身的职责等,对于这些律法是不能够对其进行删减与改动的。在
6、启蒙运动过程中,虽然法学理念也曾经短暂地出现过一段时间,但是很快就被之后出现的概念法学所覆盖。在概念法学盛行的过程中使欧陆国家出现了对法学进行注释的风气,在这种观点之下法学概念只是依据成文法的逻辑推演形成的,并不具备对法典进行价值判断的能力。自由法运动之后,这种法学概念推理才渐渐衰落了下去。德国法学家耶林是自由法运动的推动者,他认为法律的认识是必须具备目的性的。之后埃利希和坎特诺维茨将自由法的内容进行了拓展,使其具有了更加宽泛的内容,却在后世中被人认为是法西斯法律的理论方面的基础,因而受到了人们的批评与职责。这主要是因为自由法运
7、动中将所有的应然归结为实然,而又将实然等同于意然,这就导致了法律完全地成为意志与主观方面的东西。这种观点实质上就相当于法律不存在。自由法运动中也存在着可取之处,比如重新使得人们对自由进行崇尚等新的理念。因此,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是历史的发展趋势,这主要是因为:法学中的研究对象是比较复杂的,而且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另一方面,法学的立场、法学的见解同样是具有多样化的。法律哲学中包含着本体论、认识论与存在哲学三个基本领域,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本体论指的是法律认识关注客体,认识论指的是万物以人为尺度,对思维主体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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