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文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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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摘要: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但由于当事人不了解有关国家的法律或者出于疏忽,可能会订立一些在内容上有瑕疵的仲裁协议,对这类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通常可以反映一国立法对仲裁的支持程度,就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来看,各国趋向于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并非一概否定其效力。下面将结合《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与实践,探讨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问题。关键词:瑕疵仲裁协议有效性纽约公约第一部分: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界定一、概念与特征瑕疵仲裁协议乂称为病态仲裁协议或缺陷仲裁协议,是指仲裁协议中尤其是仲裁条款屮,包含

2、了足以影响仲裁顺利进行的缺点或缺陷。另外,瑕疵仲裁协议因其存在缺陷的具体内容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其屮主耍表现为提交仲裁述是提起诉讼的不一致性、仲裁协议具体内容的不确定性和仲裁协议如为有效后的不具有可操作性三个方面,也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缺陷才使得仲裁协议成为瑕疵仲裁协议。这三个方面的特征并不是瑕疵仲裁协议都具备的,而是具有其中一项或同时具有某儿项的特点。在实践中,这些条款都rti仲裁员来进行解释,最后rti法院来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來确定仲裁员对此争议是否有管辖权。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大多案件中,都是通过探索当事人双方的内心真意来对这些条款的效力进行保留。二、瑕疵仲裁协议与无效仲裁

3、协议的区别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对于瑕疵仲裁协议來说,其主要是指仲裁协议中尤其是仲裁条款屮,包含了足以影响仲裁顺利进行的缺点或缺陷,对于瑕疵仲裁协议,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大致相同,或是承认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或是允许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尽量使瑕疵仲裁协议有效。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大多案件中,都是通过探索当事人双方的内心真意来对这些条款的效力进行保留。对于无效仲裁协议來说,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无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

4、约束力,这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Z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2.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己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Z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3.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种类(-)相互孑盾的仲裁协议。如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N0.7规定对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采灵活态。,(二)浮动的仲裁协议,如有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屮约定可以将同一争议提交2个或2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三)无法实现的仲裁协

5、议,如仲裁协议与所选定的仲裁机构规定的强制规则冲突。(四)指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和指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仲裁协议,如双方在合同屮约定纠纷发生后提交XX仲裁委,而实际上该仲裁委并不存在。(五)仲裁裁决效力不确定性的仲裁协议。如双方约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另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仲裁协议违背了仲裁法一裁终局的基木制度,是无效的。(六)在格式合同中当事人没有在两个备用的仲裁条款屮作出明确选择的仲裁协议。第二部分: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复杂性(一)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方法不统一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往往涉及到两

6、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商事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就叮能出现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依照A国法有效,依照B国法无效这样的情况。因此,准据法的确认直接影响到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当事人Z间的纠纷是否能依照该协议而做出仲裁裁决而得到承认与执行。目前,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屮,主要有以下几种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方法:1、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基于当事人意思口治原则,应适用仲裁协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该原则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广泛运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屮。例如,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5条第1

7、款(甲)项将仲裁协议“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规定为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之一,即应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确定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2、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仲裁庭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庭一般适用如下法律:(1)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6条规定:“如无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而在向法院提出问题时,还不能确定在哪一国裁决,就根据受理争议的法院的冲突规则所决定的法律。很明显,最密切联系原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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