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代位权的效果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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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代位权的效果归属浅论代位权的效果归属摘要代位权的行使结果归属,有“平均分配说”、“优先受偿说”和“入库规则说”三种不同的理论。我国《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进行了规定,并口采用了“优先受偿说”,这样规定有利于高效、方便地处理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三角债”等问题,当然“优先受偿说”也有其不足之处。在新环境下,我们要在坚持“优先受偿说”的前提下,重新理解思考并不断完善规则。关键词代位权平均分配说入库规则优先受偿说作者简介:许扬洋,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屮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

2、021-02一、前言代位权思想来源在学术上有一定分歧,但是可以肯定其来源于罗马法和古日耳曼法之中,在罗马法和古日耳曼法里其未被规定为具体条文,而是作为习惯法存在,直到1804年公布的《拿破仑法典》才被正式规定于正文中。后来的《德国民法典》等继承了这一制度,我国台湾地区、邻国日本也都规定了该制度。代位权制度属丁债的保全制度,0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但是对于代位权行使之后的效果归属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平均分配说”即债权人在代位诉讼屮获得的财产既不归于债务人,也不归于债权人,而是由法院先行保管,然后再通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来

3、申报权利,最后法院在所有债权人申报完后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二)“入库规则说”传统民法理论以此学说为基础,主要认为债权人以代位权诉讼而获得的财产应首先归属于债务人,应划为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后,再由债务人根据债的一般清偿规则进行清偿,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获得清偿。(三)“优先受偿说”即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的财产,不用再先归于债务人或者市法院来保管,而是直接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从《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解释(

4、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Z间和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來看,相对于传统的大陆法系观点,我国在这一问题上采用的是“优先受偿说”o但是《合同法》第73条仅确立代位权制度,并没有明确代位权行使Z后效果的归属问题,而是由之后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化,而代位权本身的性质与民法基本原则的相抵触使得代位权效果归属问题变得争议颇多。下文就将对代位权效果归属的三种不同理论学说进行评析。二、规则优缺评析(一)平均分配说“平均分配说

5、”笔者认为,这只是对于“入库规则”的缺陷做出的一种更加理想化的构想,可以说缺点显而易见:(1)与“入库规则”一样,激励不足,大家有可能都会“坐享其成”;(2)法院通知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加重法院负担,并且与破产法规则无异,极易造成法律规则的混乱。因此该说早已被摒弃。(二)入库规则“入库规则”在理论上最大限度遵守了民法的平等公平原则。民法的一个原则就是债的相对性,代位权的出现就已经违背了民法的这个基本原理,因而在代位权的效果归属上如果采用“入库规则”,将原先被破坏的原则进行拨正,那对于维护整个体系的平衡与和谐來说是极好的。但是其也有许多的不足

6、Z处:一是激励不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为了诉讼花掉的时间、精力,而最后的结果还是要与懒于行使权利的其他债权人一起分享成果,这会成为阻碍债权人去选择代位诉讼一大原因;二是程序繁琐,脱离实际。如果将代位权获得的财产先归于债务人,债务人有可能继续拖延不交,那么债权人不得不乂要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等,进一步增加了诉讼的成木和法院、债权人的负担。还有,一般的债务人不止有一个债权人,债务人将其向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以外的债权人进行清偿,最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可能一分钱都不会得到,这不得不说又是一大缺陷。(三)优先受偿说1•优缺评析“优先受偿

7、说”不同于“入库规则”,它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这样的做法相对来说比较快捷,因此有人认为其相对于其他理论学说来说更加先进。但也有一些反对者认为“优先受偿说”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有违平等性。该观点虽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放弃“优先受偿说”,而选用“入库规则”的强有力理由。在法律屮突破法律原有的基本原理而进行立法并不少见,刑法当屮有,民法也有很多,这是因为很少有制度是完美的,或多或少都有一点缺陷,这就需要立法者根据治理社会的需要来选择考虑是否规定一些例外的条款,比如,面对越演越烈的农民工讨薪问题,民法领域就出台司法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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