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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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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保证人追偿权关键字:儿点思考保证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一、保证人追偿权成立要件及其行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行使追偿权。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须充分具备如下要件:笫一,保证人有淸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因此,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
2、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収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这种情形我们对以看成是保证关系的消灭,产生债权移转的情形,也可以视为保证行为,取得追偿权。第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火的,保证人在清偿范伟I内可行使追偿权。但实践中也会出现如下情形,保证人关于清偿担保债权的财产在履行过程意外损毁灭失;保证人因不知债务人已为清偿而向债权人重复清偿,其清偿行为与被保证债务的消灭也无联系,或反之,保证人已代
3、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人的债务,但债务人不知道乂向债权人重复履行等情形,此时保证人的追偿权又该如何认定呢?第一-种情形下,原则上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被保证债权仍然存在,债务人的债务尚未消火,保证人的损失只有在保证人与债务人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形卜•,依委托法律制度规定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笫二种情形应视债务人在清偿后是否怠于通知保证人已为清偿,因债务人有未能及时通知Z过错存在,保证人有追偿权;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但如存在怠于通知债务人的过错,导致债务人再为履行,保证人虽因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其行为不是使保证债务消灭的原因,则可能
4、丧失追偿权,只能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受领请求权。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二、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求偿权问题。1、保证人之间按份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各个保证人则按份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只应就具保证责任份额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如果保证人履行的债务人于其应承担的保证债务数额,其人于部分不得向主债务人主张追偿。2、如果各共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帶保
5、证责任,各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有权就该债务对保证人的均等份额向主债务人求偿,剩余部分则向其他保证人求偿,其他保证人对该剩余部分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乂有第三人物保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体现了保证人追偿权效力及于其他担保人。另外,保证人放弃追偿权的,视为对债务人的赠与。三、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债权人山于不行使-其权利已超过法定期间而丧失了胜诉权,而法律也不否定此情形之存在,这对债务人而言是冇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6、于适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担保的,又以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承认在《解释》35条的情形下保证人亨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这使得债务人因诉讼时效而取得的利益化为乌有,使得债务人重新陷于债务之中。而债权人则因保证人的行为使其已不能胜诉的权利失而复得,这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背离的。lfiJ.FI.,我们说法律是以人性恶为前提的,因而法律不能不考虑到这一情形:由于债权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丧失了胜诉权。但如來
7、保证人的上述行为能使保证人寧有无条件地追偿权,债权人完全可能串通保证人对其超过诉讼吋效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向债务人追偿,从而规避诉讼时效的制约。由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可以从屮获取相当的利益,保证人为此行为并非不可,这无疑是对债务人利益的极人损害。《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冇权向债务人追尝。”保证人Z所以享冇求偿权,是因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履行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维护自身权益
8、的一项重要手段。那么保证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无条件地追偿权呢?35条的解释只规定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提及保证人是否享有追偿权。从担保法的体系而言,第31条作为概括性的规定,是否对所有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的肯定呢?笔者以为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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