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防火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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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毎市防火安錢员会文件渝防发〔2010〕18号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6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153号)精神,推动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本质

2、水平,大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按照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有关行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渝防办〔2010〕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验收时间2010年11-12月二、考核范围及内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三、考核方法(一)自验申请。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按照《重庆

3、市有关行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分行业、分类别、分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自验工作。自验合格的,由单位填写《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单位申报表》(附件1),向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申请验收。(二)组织验收。区县(自治县)防火安全委员会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行业及管辖范围分工,根据考核验收评分细则(附件2)规定的内容,对属于考核范围的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并认真填写《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记

4、录表》(附件3)。(三)核发牌匾。经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区县(自治县)防火安全委员会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单位》牌匾(附件4),并悬挂在单位主要出入口附近醒目位置。四、等级评定(一)单位考核赋分情况。对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福利院、养老院)、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物业服务企业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验收时,验收成绩=公共部分(附件2-1)验收得分+行业部分(附件2-2)验收得分;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验收时,验收成绩=实际得分(附件2-3)。不涉及的验收项目,以缺项处理,

5、在得分栏中填写“不涉及”,验收得分=实际得分x1000/(1000-缺项分之和)o(二)单位等级评定。“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评定分A、B、C、D四个等级,900分以上为A级单位,700至899分为B级单位,600至699分为C级单位,599分以下为D级单位。A、B、C级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单位,D级为不达标单位。(三)单位否决项目。单位存在下列任意一项,直接判定为D级:1.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

6、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2.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原有重大火灾隐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的。五、工作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与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考核验收工作有机结合,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研究、制订、细化实施方案,全面细致地开展考核验收工作。同时,做好迎检准备,如实提供文件、档案及相关资料,整理汇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将视为该区县(自治县)“四个能力”建设工作不合格,并通报全市。(二)全市各

7、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C级单位应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提高;检查或抽查发现达标单位不符合“四个能力”建设合格条件时,应撤销“四个能力”达标牌匾;对D级单位给予3个月黄牌警告,警告后仍未按期整改的,应给予6个月红牌警告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媒体曝光,同时依法对该单位(场所)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三)从2010年起,每年12月5日前,各地要完成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工作,并于每年12月7日前,将考核验收情况及《消防安全“四个

8、能力”建设达标单位统计表》(附件6)上报市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魏蔚,联系电话:67315504)。届时,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将采取随机方式,抽查区县(自治县)每个行业各1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1家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实地核查是否符合“四个能力”验收标准。被抽查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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