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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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亿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内术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既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货未供,示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1内的行为吋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的合同并代乙还收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対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

2、台电视机己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示,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火。、刘某因妻了冇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廉价,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原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道当地房价,乂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将房款汇刘。王某买房后申请拆除翻建拆除示,

3、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买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比较富裕刘既要求李某负责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李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答:1,李某冇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笫58条

4、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笫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麻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二1所有人肓接意思表示,刘某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有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工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三,某甲与妻某乙结婚后生一子丙。1986年3月,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1987年春节时,给妻子来信,并寄回4

5、000元钱。此后,一连四年没冇任何消息,某乙痛苦不堪,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法院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出寻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一年后仍无消息,法院与1992年5月判决宣告失踪人员某甲死亡。问:1,某甲的妻子某乙屮请申请某甲死亡是否合法?2某甲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是否有效。答:1,某甲的妻子某乙属于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的厉害关系人,且是在某甲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某甲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某甲死亡,因此某家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民法通则》规定,有

6、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广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某甲在被宣告死广后所立遗嘱是一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四,85岁的王老太冇一子一女,儿了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家后,儿了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吋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遗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來拎,打死他。王老太太无奈,只好按儿子要求里了遗嘱。问1,王老太的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分遗嘱可以么?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

7、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他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英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不真实。2,可以。因为原来的遗嘱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更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又赡养能力的儿了拒不履行瞻养义务,己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五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汕箱厂

8、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示,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厂则以汕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木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欠款问题应如何解决?答: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以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拥冇变更后的法人亨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汕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000元。10六,甲开一卖衣服小店,向乙借款1000元及木料五立方米。约定钱与木材6个月后一次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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