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诉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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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公诉权探析民事公诉权探析民事公诉,即国家公诉机关以国家或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就社会中的某些民事违法行为向审判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活动,也称为民事检察诉讼或公益诉讼。民事公诉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公诉,是当前民事诉讼和检察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的业务活动。下面,笔者就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来探究民事公诉制度所建构的理论基础。立法沉思民事公诉权探析民事公诉权探析立法沉思一:宪法利益的分类我国宪法根据利益的主体将利益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这也是

2、我国学者对利益体系的基本分类。从概念上分析,“国家利益”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国际政治范畴中的国家利益,指的是一个民族国家的利益,与之相对的概念是集团利益、国际利益或世界利益;二是指国内法意义上的国家利益,指的是政府利益或政府代表的全国性利益。本文所涉及国家利益主耍指国内法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包括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安全、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利益等。社会利益也被称作社会公共利益,其基本含义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的、整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独立的利益单元,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也不是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简单叠加,同时也与国家利

3、益相区別。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包括:(1)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2)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及效率化;(3)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保存与利用;(4)社会弱者利益的保障;(5)公共道德的维护;(6)人类朝文明方向发展的条件等六方面。二:公诉权介入某些民事利益的合理性法谚云:“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我们认为,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权利的救济权是最有效的方式。而公诉活动的发动,原因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到了违法犯罪活动的侵害;公诉的目的就是救济受侵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使之恢复常态。上文已经提到,对国

4、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受到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的调整。一旦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需要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专门国家机关通过刑事公诉、行政公诉以及民事公诉方式维护。三种公诉方式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过程中相互补充。现代社会中,国家和社会同样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现代生产更加社会化、科技化、集约化的条件下,个体的逐利性使Z常常不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个体利益最大化动机决定个体会忽视他人利益的存在,忽

5、视资源稀缺和社会总体利益有限的事实,其行为可能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这主要表现在个体通过欺诈、垄断、强制交易、操纵市场、破坏自然环境、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劳动者权益等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在民事经济领域存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现象,但由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权利主体与管理主体相分离,其利益主体具有间接性,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也具有间接性,致使国有资产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出现真空地带。上述现象的存在,客观上要求对国

6、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保护投入更大的社会成本,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由某一特定主体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通过提起民事公诉为基本形式,对一切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追究,以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确立民事公诉权是众多目前存在审判盲区的公益案件获得司法救济的关键,不仅如此,确立民事公诉权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起诉标准的统一,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三:公诉权介入某些民事利益的必要性检察制度和公诉制度存在的基础与正当性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检察制度产生和发展

7、的动力。而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的代表者”,无疑最适合充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公正的应有之义,在保障当事人民事领域意思口治的同时,必须关注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实践迫切要求有一个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客观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有一个能够代表国家的强有力的国家机构承担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司法救济职责。反观我国现行权力分配体系,由谁代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诉最为合适呢?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是应然的国

8、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代表人,能够承担民事公诉职责。四:公诉权介入某些民事利益的现实性首先,检察机关不是具体的公益管理机关,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超然地位,使Z能够成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没有自己的部门利益,检察官在办案中负有追求客观公正的义务,其充当公益最后保护人的角色,完全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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