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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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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向协作协议书二O一二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向协作协议书甲方:乙方:为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效,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推进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向协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基本原则遵守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的原则,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的,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为手段,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
2、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益。二、具体职责(一)宣传与扶助双方共同对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婚育文明新风、避孕节育措施、生殖保健及优生优育知识等的宣传教育。户籍地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户籍地)应为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相关奖励待遇,关心流动人口的生产、生活,为其排忧解难。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现居住地)应在办证、培训、就医、就学、务工、经商等方面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政策引导和服务,并对特别困难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实施扶助,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双方重视并加强《流动人口婚
3、育证明》的管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促使流动人口树立办证、持证的观念,严格执行查验制度。户籍地应在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为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应及时查验,对未办理的成年育龄妇女发放《补办通知书》,督促及时补办。对返回户籍地办理存在困难的,可由现居住地收集照片,提供在当地居住期间婚育情况,并填写申报表后,寄交户籍地。户籍地应将办理完毕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寄回现居住地或其本人。(三)《生育服务证》办理对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现居住地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要核查的情况通报户籍地,
4、户籍地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后的情况通报现居住地。现居住地应根据通报情况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地通报办理结果。如不予办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信息交换双方应充分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地向对方发送协查或通报信息。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通过电话或传真直接联系和反馈。(五)技术服务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提供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服务,提供免费药具、随访、妇科病普查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
5、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交换平台,每季度向户籍地通报。(六)行政执法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合作开展调查处理流动人口违法怀孕、生育案件和社会抚养费非诉讼案件执行工作,互为对方工作提供便利。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应履行协商程序,原则上由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若现居住地处理更有利于工作,户籍地可委托现居住地代为征收。三、其他情况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协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协商,务实解决。本
6、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两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联系人:邮编:负责人:联系人:邮编: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日期:2012年6月日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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