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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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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主要内容严厉查处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检查重点内容:(1)药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和检查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台账制度。做到“八不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不得经营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家地址的产品;不得经营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通用名同名或名称相仿的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其它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不得经营在其旬装、标签、说明书上宣传功能主治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其它与健康
2、相关的产品;不得将药品与非药品混放,设置非药品专售区域,并有明显标识;不得在店堂张贴、悬挂和发放未经审批的各种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开设30人以上的健康产品讲座要进行备案。(二)重点整治四类产品:一是名称与《中国药典》收载的常用药品通用名完全相同或名称相似、包装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相近的“食字号”、“健字号”、“消字号”、“妆字号”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二是非药品却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用语或暗示、明示有治疗效果的“食字号”、“健字号”、“消字号”、“妆字号”及其它健康相关产有的产品在外包装上直接标示杀菌、消炎等功
3、效,有些产品说明书不直接标明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而是标识为“适宜人群”或“适用范围”,内容为适用于某某疾病或对某某疾病有疗效。三是在非药品产品中未经批准随意添加药物成分。在减肥、降糖、改善性功能等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成份,在包装、广告宣传上明示或暗示药品的功能和疗效。如:标示国食健字却添加了“西地那非”等。四是对于卫生部明确不纳入消毒产品管理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用品的。整治措施在整治行动中发现非药品冒充药品,一律予以暂
4、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1)按照有关职责的归属,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标示为保健用品、保健食品、维生素补充剂、化妆品冒充药品的,汇总后统一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未标示文号(或假冒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按假药依法查处。(2)对发现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3)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线索进行梳理,集中力量追根溯源,重点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
5、文号冒充药品(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产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查处。检查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要以国家局、省局、市局和日常监管中确定的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作为本次安全隐患排查的重点。按照分类分级、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对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日常监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企业要重点排查。重点检查企业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企业经营中违规宣传和违规标识行为进行重点排查。(三)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中可能存在
6、安全隐患的企业,特别是经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等易发生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保健食品品种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美白、祛痘、抗皱类化妆品品种的经营企业以及美容美发机构等监管力量较为薄弱的区域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在此基础上完善经营企业和经营品种监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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