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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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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优秀文化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我省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出更多精品力作,提升江苏文化原创能力,构筑江苏“文化高峰”。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实施文化建设工程《意见》中“对在国内外获得大奖的作者和作品进行重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用于嘉奖在全国性重要奖项中获奖以及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化成果。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条全国性重要奖项是指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下发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中所认可的作品类奖项,主要包括: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
2、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电影华表奖、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舞蹈荷花奖、矛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中国新闻奖、中国出版政府奖(国家出版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第四条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化成果主要指在国内外重要平台刊发、展映、展播、展示和在国内外一流专业评奖中获奖的优秀成果。主要有:1•入选由中宣部牵头召开的重大理论研讨会的论文、全国高校科学研究
3、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作品、入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点出版项目的著作、全国党校系统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作品、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有重大学术贡献或实践指导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在全国重要媒体上发表的研究成果等。2•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影、电视剧、专题片、纪录片、动漫等。3•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和精品剧目、全国优秀保留剧目大奖获奖剧目。4•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入选作品。5•在国际一流专业评奖和活动中获奖的作品。第五条本办法所奖励的优秀成果是指由我省单位(个人)独立创作生产或联合创作生产的文化成果。凡与省外联合创作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动漫、舞台艺术等,须由我省立项申
4、报并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需要提供相应法律文本、合同等)。第六条本办法所奖励的优秀成果还包括在中宣部组织的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七条在全国性重要奖项评选中获一、二、三等奖或相应奖项的电视剧,每部分别给予200万、100万、50万元的奖励,其他作品给予1:1的配套奖励。第八条其他获奖和产生重大影响的作品奖励标准分别为:电视剧方面,在央视一套19:00-22:00播出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22:00-24:00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电视剧频道19:00-22:00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22:00-24:00播出
5、的给予50万元奖励。舞台剧方面,获得全国优秀保留剧目大奖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精品剧目的,给予1:1的配套奖励;同时,对演出超过100、500、1000场的作品分别给予20万、50万、100万元的奖励。电影方面,在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20万元奖励;进入电影院线放映并且票房达到8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纪录片方面,在央视一套播出的给予50万元(长片)或10万元(短片)奖励、在央视纪录片频道播出的给予20万元(长片)或5万元(短片)的奖励。动漫方面,在央视动漫频道播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的,给予1:1的配套奖励。第九
6、条联合制作的作品,奖金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责任和版权享有情况由各方协商分配,凭合作各方签署的奖金分成协议领取奖金。第十条对获《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规定)奖项之外的全国性重要奖项的,参照同类奖励办法和方式给予配套奖励。第十一条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获奖作品不重复累计奖金,按最高额度奖励。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每年12月底,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和文联、作协、记协、省教育厅,省委党校对本年度获得全国性奖项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化成果进行汇总,报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第十三条成立相应的认定小组,由各文化门类从事创作,研究等方面的专家和相关主管
7、部门领导组成。认定工作实施回避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除常规性认定工作外,出现以下情形也由认定小组统一商定:1•获全国奖项而该奖项未设奖金的作品的奖励;2•在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国际奖项和活动中获奖作品的奖励;3.新设的全国性重要奖项;4.本办法中没有对应条款而又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化成果;3.其他需由认定小组统一商定的事宜。第十四条表彰奖励在年度全省宣传部长会议上进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开始实施,解释权归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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