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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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古代,人们就已经具有环保思想,他们很早就认识到,要想利用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必须要注意保护,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利用,特别是破坏性的开发。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典籍论述了关于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保思想。这种环保思想最初是不自觉的,甚至带有迷信色彩中国第一个朝代夏朝就已经有了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叫“禹之禁”。“禹之禁,春三日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日,川泽不施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腿不卵,以成鸟兽之长。”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环保的法规了。早在殷商时期就有“刑弃灰于街营”的法律。古代

2、还设立了一些环境管理的官员,如“林”,“虞”,“牧”等官,他们分别管理山林,川泽和畜牧.在周朝,周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耍性已有初步认识。传说,周文王曾告诫儿子周武王对大口然不要进行过度开发,要按口然规律合理使用。他说:“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鷹不卵,以成鸟兽之长。”周文王时期颁布的《伐崇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毋坏屋,毋坏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个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规定得极为严厉。春秋战国时代(约公元前700年一前221年)对保护生物资源有了明确的规定,范围和当广泛,

3、并始终同经济发展相联系。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人物是在齐国为相的管仲。他从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目标出发,十分注意实施山林川泽的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他认为,善林川泽是“天财之所出”。不能很好地保护山林川泽的人,不配当国家领导人(原话是:“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范泽草莱,不可以立为王”。管仲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论述很丰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认识,对中国漫长的农业文明社会对待口然环境问题有着深远的影响。其屮最有意思的是他主张不重视环保的人不能当“王”。管仲认为,“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游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山林范泽草莱者,薪蒸

4、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此给之……”可见,在其朴素的民生观中已包含着保护自然资源与国家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之间的辩证关系,他在那样的时代已经把保护自然资源视为国家大事。事实上,在早期的农业社会,国家资源和财富也主要来源于自然资源,正是这种特定的社会存在才决定了管仲的环境保护思想。管仲指出,“春政不禁则百长不生,夏政不禁则五谷不成。”秦汉秦汉时期(约公元前220年一公元220年)保护生物资源的理论达到了高水平。西汉淮南王刘安在《淮南子》中对古代生物资源保护政策做了最完善的论述。他指出:禁止砍伐生长的树木,不

5、能捣毁鸟巢、不捕杀怀孕孵卵的动物,特别要保护好幼小的麋和鹿等。秦朝的《田律》、《厩苑律》、《仓律》、《工律》、《金布律》中都有一系列的关于按照季节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土地、水流、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规定。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发掘出土的大量秦代竹简中的一些竹简上刻着内容具体的《田律》,其中已用法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唯不幸死而伐缩(棺)享(椁)者,是不用时,……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这里既规范了一般的保护范围一一森林、水植被、其他植物

6、及动物(包括野生物);乂照顾到特殊的例外——人死入葬,伐木成棺,不受时间限制。在秦代的立法中就能有这样的环境保护法规,其意义颇值得后人借鉴。规定:从春季二月开始,不准进山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林间水道;不到夏季不准入山采樵,烧草木灰;不准捕捉幼兽幼鸟或掏鸟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诱捕鸟兽的网罗和陷阱。以上禁令,到七月得以解除。这份《田律》禁令,不但保护植物林木、鸟兽鱼鳖,而且还保护水道不得堵塞。这一珍贵文献,可算得上是我国乃可算得上是我国乃至世界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了。《四时月令五十条》颁布于公元五年汉平帝时期,这是一份以诏书形

7、式向全国颁布的法律。这部法律规定,每年一月禁止伐木(无论树木大小,都不得砍伐)。二月不能破坏川泽。三月则修缮堤防沟渠。四月不得砍伐树林。五月不能烧草木灰。六月官员派人到山上巡视。从这部法令屮可以看出,物要因时禁发,在非开发的季节,不得进山砍伐小树取材,不得捞水草烧灰,不得带捕捉鸟兽的器具出门,不得携网捕鱼等。汉宣帝为保护益鸟,下诏曰:“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撮巢探卵,弹射飞鸟。”唐代唐代把山林川泽、苑囿、打猎、城市绿化、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围。还把京兆、河南两都四郊三百里划为禁伐区或禁猎区。管理范围超过了先秦

8、时期。中国最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专设“杂律”一章。“杂律”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例如,“诸弃毁官和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穡者,准盗论。”宋代(公元960—1279年)注重了对生物资源的立法保护。从宋代起,人们对围湖造山导致蓄泄两误,滥砍乱伐导致水土流失的问题已经有所觉察,说明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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