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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析一人公司不能转成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得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终于有了“名份”。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与一人公司相关的新问题却逐渐暴露岀来,亟需作岀回答。2007年12月2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股东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吋,即对一人公司营业形态的转变问题作岀了阐释,明确一人公司不能通过增资扩股转化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即使已经缴纳了出资款也不能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2007年5月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认上海洁丽邦涂装有
2、限责任公司(下称洁丽邦公司)成立,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文奇,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07年7月21FI,黄文奇、潘奇雄与王木森、鲍建国、李建敏订立I办议书,约定“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原告洁丽邦公司,出资额为480万元,其屮货币出资430万元,技术投资相当于50万元,王、鲍、李三人的出资均为80万元,注册资本将以齐股东货币出资额的40%,计172万元屮请注册登记”。协议书还对公司的经营期限、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股东权利义务以及解散清算等事宜进行了约定。随后,王木森、鲍建国、李建敏等三人分别向
3、洁丽邦公司缴纳了现金32万元。然而,当初五人Z间签订的I办议书未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工商部门也没冇对该公司的性质与注册资本等事项进行变更登记。2007年10月8日,洁丽邦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王木森、鲍建国、李建敏等三人在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口将公司账户内的81万元资金转出,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洁丽邦公司要求确认上述三人为公司的股东。12月2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洁丽邦公司要求确认王木森、鲍建国、李建敏为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黄文奇、
4、潘奇雄与三被告虽然订立了投资协议,但该协议未得到工商部门的确认,更未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洁丽邦公司的性质仍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洁丽邦公司要求确认王、鲍、李的股东身份,因该公司性质未发生变化,三被告也未经工商登记为股东,投资协议仅仅是一种合同关系,不直接发生股东身份的实质变化,I大I此对洁丽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针对木案的判决法理,主审法官进行了阐释:一方面,一人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面临制度衔接难题。一人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5、存在着较大的茅异,以致《公司法》将它们分别规定在两个不同的章节,作为两类不同的公司来对待。一人公司一旦存续,其内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就使得其无法转化为普通的冇限责任公司。在法律未就具体的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人公司难以在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责任承担等方面实现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衔接。比如,《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口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人公司叮以转化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对于一人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可能出现有限责任股东和
6、无限责任股东并存的情形:设立一人公司的股东因《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而承扌口无限责任;新加入的股东则按照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仅仅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双重股东责任并存的公司运行机制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小是不被认可的。另一方面,《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持否定态度。一人公司仅有一名股东,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更容易产生滥用法人人格的道德风险,这也是我国立法长期对一人公司的存在持否定态度的原因。《公司法》虽然对一人公司的设立作出了规定,但仍然在注册资木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股东在财产混同时的
7、无限责任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的规定。《公司法》就增资扩股流程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一人公司则未作岀规定。根据“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商事组织法原则,《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转变组织形态事实上持否定态度。(文中单位均为化名)文章來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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