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回到中国:反思中国刑事审判模式理论研究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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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西方回到中国:反思中国刑事审判模式理论研究兰荣杰【摘要】既有的刑事审判模式理论,比如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传统型/现代型、宪政型/集权型、对抗型/合作型等,一是存在西方小心主义的嫌疑,二是缺乏对小国实践的切实关照,以致既不能有效解释屮国司法的制度与操作,也很难提出有价值的指引。因此只有跳出西方小心主义的窠臼,真正面向中国实践,才能提炼出富有解释能力和指引价值的市判模式理论。作为刑事诉讼研究的基本理论工具2—,审判模式理论对于分析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促进比较研究和学术对话都有重要意义。但是相当一-段时间以來,中国学界都没能形成关于审判模式的

2、本土理论,而是普遍借用西方传统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二元框架,不无牵强地裁剪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和实践。近年来虽有部分学者开始反思“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的适用性,也已提出一些富有创见的审判模式理论,但总体而言仍然没能跳出“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更为关键的是,不管是“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还是中国学者提出的新理论,都普遍缺乏对中国实践的切实关照,因而缺乏足够的解释能力,也难以对中国刑事市判研究和实践形成有益的指引。一、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削足适履的误区远白清末修律以降,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作为刑事诉讼研究的基本分析框架,就已经被中国儿代学

3、人普遍接受。因为中国刑事审判在形式上与欧陆各国的简单相似性,特别是在法官是否进行职权调查这一关键问题上不谋而合,民国诸位学者如左徳敏、夏勤、朱采真、徐朝阳、陈珈昆、魏冀征等人均把屮国纳入职权主义范畴,或者把职权主义作为中国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只是在具体表述上稍冇差异。新中国关于诉讼模式理论的研究,大体以1992年《刑事诉讼构造论》一书为肇始而全面展开。李心鉴在全面梳理西方诉讼模式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屮国刑事诉讼虽然具有某些当事人主义的因素,但在主要方面仍然属于职权主义类型。比如审判阶段由审判氏指挥并控制审判进程,法庭可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或审问

4、被告人,而且也缺乏对证人或鉴定人的交叉询问制度等。继李心鉴Z后,学界关于刑事诉讼模式的解说基木都没冇超出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的框架,只不过在名词使用上偶冇变通,比如陈瑞华就曾以审问式/对抗式代替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不过进一步考察发现,中国学者对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二元框架的使用,普遍秉持一种过于简单的直线逻辑,认为“屮国刑事诉讼制度隶属于欧陆职权主义,屮国的弊症应归咎于该模式固有的机理缺陷,因此,小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当转向英美。”⑷学界习惯于在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Z间进行优劣划分,认为后者代表当代诉讼制度的应然方向,从而也应当作为中国

5、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这种逻辑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使得庭市阶段的法官职权色彩逐渐淡化,控辩双方的对抗式举证和辩论一再加强,从而在表面上塑造一-种“控辩式”风格的刑事庭审。但是问题在于,这样一种逻辑简单的理论进路,难免有以西方概念裁剪屮国现实Z嫌,既是对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两种制度的误读,也不免对屮国实践存在片而解釋。一是误读西方理论。根据帕卡的正当程序/犯罪控制二元模式,屮文学界普遍认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存在基础价值差界,职权主义就是以犯罪控制为主,当事人主义就是止当程序优先,因此“比起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更符合人类

6、刑诉发展的规律。”[6]这显然是对西方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误解,“过分夸大了两大法系诉讼制度间的差界,将两者间的技术性差界夸大为本质性差界、将貝•体制度设让上的差界夸大为价值导向上的差异。”相当程度上,这种谋解源H对欧陆模式的传统偏见,属于一种达玛斯卡所称的“英美优越论”。[8]但是正如左卫民和万毅所述,尽管职权主义为当事人主义Z间在具体技术上存在相当差界,但是两者都以人权保障为优先价值,都注重诉讼职能的分化和诉讼程序的理性化,因此从根本上而言,两者都属于现代型刑事诉讼的亚类型,拥有实质意义上的同质性。徳国学者赫尔曼就曾辩护称,“像美国对抗式

7、诉讼制度一样,现代德国审问式程序也是以帕克所称的所谓'正当程序模式’为棊础构建起来的,尽管这两个制度在确保事实真相的查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以及对这两个冃标进行平衡方面采纳了不同的程序模式。”二是误读中国实践。基于法官职权调杳等表面一致性,诸多小国学者将我国刑事诉讼定位于职权主义模式或其衍住模式。比如李心鉴认为小国刑事诉讼属于一种与欧陆模式有区别、同时兼具当事人主义因素的职权主义构造。左卫民曾根据法官的庭前阅卷行为和庭审主导地位,认定屮国属于职权主义刑事审判模式,因此“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建构i种新型的混合型法庭审

8、判模式。”龙宗智认为1979年刑诉法属于职权主义模式,而1996年修法的目标则是对抗制,因此“现行审判制度既非当事人主义,也非职权主义,而是一种具有小国特色的混合式审判方式”,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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