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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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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措施浅析探GNJ望权案件GNJ有效执行^w.S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探望权案件有效执行措施浅析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与了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了女进行看望并与Z保持直接联系与交往的权利。该权利重在维护未与子女朝夕相处的父母一方与子女间的交往,保障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联络。建立探望权制度,既是亲子关系的本质体现,也是现实生活的需要。当前,随着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父母一旦离婚,双方争耍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况非常普遍。但由于种种原因,子女通常只能与父母屮的一•方共同生活,而不得不与父母
2、另一方分离。探望权制度确立的意义就在丁,其一方面保证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了其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亲近的自然情感需要,另一方血乂方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Z间造成的情感伤害,有利于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的健康成反。一、探望权的确立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木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亨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所以离婚后父、母各方仍然要承担对了女的抚养、教育、关心成长的义务,享冇对子女进行探望、一与子女
3、共享亲情之乐的权利。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対探望权作了如卜•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丁•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1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这些规定是法制建设的一犬进步,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空白,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支持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时探望子女的权利通过立法方式得以真正确立,是婚姻立法上的一•人完善,为处理离
4、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拯。探望权案件在有些离异夫妻屮间是能够得以实现的,因为多数的夫妻在离婚后都能做到为婚生子女着想,不管孩子和谁一起共同牛活,为孩子生存、学习和成长捉供一个宽泛的空间是做父母的共同的心愿,所以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i方探望子女还是容易得到对方的理解和认可。二、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探望权案件执行难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规定的各种执行措诫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捉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搜查财产、代履行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不适用于探望权案件的
5、执行。这是因为探望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特殊在案件的执行标的是有着生命的人而不是债权或者物品。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削、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依据这条规定,可以以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调解、判决或裁定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具体强制执行措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均对■此未作出相关的规定,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怵I难。执行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着探望权利能否真正得到实现。2^w<
6、9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协助执行人的协助义务履行难。探望权案件中巾请人自然是未与了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被执行人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主体是否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呢?可否作为申请人申请探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隐匿孩子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孩子的权利,祖父母或外祖父能否作为被执行人?这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我国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较深,•血浓于水是我国家庭关系的真实写照,就冃前的情况来看,许多未成年子女一出生就曲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祖孙Z间产生了浓厚的感情。而根据婚姻法,没有规
7、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享有探视孩了的权利,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没有探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不亨有探望权利,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被执行人履行探视的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转移、隐匿孩子,阳碍人民法院对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负冇协助执行义务没冇异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疋了“冇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其中的“有关个人”就包括负有协助义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负有
8、协助义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很难采取行之有效的强制措施。3、当事人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长期性和反复性与人民法院警力的有限性和执行案件的期限性之间存冇矛盾。当事人巾请执行后,只要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不断做当事人的工作,不断采取执行措施,致使案件处于不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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