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探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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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一、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是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联系所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只有一个,因此过错和责任的认定相对简单。在共同侵权行为屮,由于主体的复合性,即加害人是多数人,对共同过错的认定就比较复杂,需要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加以综合考察,在单独侵权行为当中,只存在一种法律关系,即加害人与受害人Z间的关系,而在共同侵权行为中

2、实际上存在着内外两种法律关系,就外部而言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了一种法律关系,而与此同时,在加害人内部即加害人之间也因共同加害行为产生了一种法律关系。正是因为共同侵权行为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其纠纷的解决相对于单独侵权行为所引发的纠纷的解决而言更复杂,更困难。正是基于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后者区分了两种诉讼:一种是由受害人向一个或多个共同侵权人提起的诉讼,称为主诉;另一种是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费用的一个或儿个加害人,向其他共同侵权人提起的责任分担之诉,称为追偿之诉。所以,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有四个:一是

3、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加害人存在;二是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之行为相互关联。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三是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所生Z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四是责任的连带性,是指所有共同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行为的共同性是共同侵权行为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几种理论学说共同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小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关其界定,不仅理论上尚有争论,而立法上也表述的不够清楚。从各国法律均规定共同性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耍件,但究竟为“行为共同“

4、抑或是”意思共同“各国法律均未规定,而各国学者们对共同性的理解又多有不同,有人主张主观说,有人主张客观说,有人采取折衷说,止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和学者意见的大相径庭,才导致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偏差。客观说否认共同侵权的构成需要加害人的意思联络,正如民法学家史尚宽所言:“民法上Z共同侵权行为与刑法上Z共犯不同,尚各口Z行为,客观上有关联共同,即为足主观说认为加害人间不仅需要行为之分担,且须有意思之联络(即共同意思),至少限度,亦须有共同之认识始可,否则若偶然的数人行为结合时,即难认为共同侵权行为。

5、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民也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冇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折小说认为,判断熟个加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者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來分析,才能兼顾受害人利益和加害人负担,进而实现侵权行为法平衡社会利益的主要功能。从主观方面而言:(1)各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考虑数个加害人的主观方面的因索但是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联络;(2)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的,过错的内容是指加害人的具体的心理状态,如对他人之生命健

6、康权试图进行加害,或者对他人Z生命权疏于应有Z注意。从客观方而而言:(1)齐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2)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结果发生原因不可或却的一部分。共同侵权行为在客观方面的特征,将其与多因现象的侵权行为(如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区别开来。于共同侵权行为,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行为,这一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相反,多因现象的侵权行为,齐个加害人的行为都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综上所述,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要件

7、的不同定位将直接决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这一特殊的侵权行为的归属。如果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要件采主观说,那么,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情形,各加害人并无侵权的意思联络,其各个行为仅是偶然结合在i起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去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行为判然有别,各个行为人将分别对损害结果承担个别侵权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这将限缩共同侵权行为及连帯责任的适用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负担。如果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采取客观说,那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个加害人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共同故意或者共

8、同过失,但因各个行为关联共同,因此构成共同侵权,进而各个行为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无疑将会对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与救济。如果立法者想平衡社会利益,那么对共同侵权行为要件采取折中说当为自然之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多数情况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就是共同侵权行为。三种学说各具其理,难分孰是孰非。如此看来,欲求问题Z根本解决,只有待立法机关对“共同”的含义作出明确解释或最高司法机关发挥其司法造法之功能,类型化示范性之判决进而对法律条文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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