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转让探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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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合同转让[内容摘要]合同转让•制度在司法实践和经济牛活中具有广泛的实用性,现行合同法Z规定是谓比较完善。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合同转让制度的三人纽成部分,其功能各异,具体规定也有差别。不过现行合同转让制度尚有些不足,我国民法可以引进国外先进制度使Z更加完善。[关键词]合同转让债权让少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合同转止制度在司法实践和民事活动中被广泛地加以运用,其实用性可想而知。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等三大制度构建了完整的合同转让制度。一、合同转让制度的现状分析合同转让,是指

2、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1],也就是说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2]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当然,转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因为转让的内容有所差异,其条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早期罗马法认为,债是特定主体z间的关系,债权为连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为了保持债的同一性,其不主张变更,因此不存在债权让•与,也不可能移转债务。但是随着社会

3、交易活动的H趋频繁,债权不得让与理论血临严重的挑战。于是罗马法便允许以债的更改方式移转债权,演绎至裁判官法时,规定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让与行为成立时,发生债权让与的效果,债务人自接受让与通知时受其拘束。[3]债务承担制度同样也经历了山不承认至一定条件下允许的演变历程,我国民法也承认合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旦转让,就会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以及相对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方而就转让方与受让方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况卜受让方将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或取得转让方的权利,或承担转让方的义务,或兼而有乙而转让方将脱离合同关系,由受让方代

4、其位;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与转让方或一同成为债权人,或一同成为债务人。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转让不可能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为概括移转的两种上要情形屮,无论是“合同的承受,还是企业的合并”[4],都是全部转让,由此可见一斑。另一方面就转让方与相对人而言,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以后,相对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履行,而应当向新的合同当事人作出履行。[5]如果相对人仍向转让方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一)我国债权让与立法模式的选择债权让与,又称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

5、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契约的方式将权利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享有的现彖。其中,合同权利部分出让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同为合同债权人,但应明确各口的份额[6],是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合同权利全部出让的,让为人退出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其位而代Z,成为新的债权人。但应明确,让与人负有合同义务的,并不当然也由受止人充当合同义务人[7],除非是在概折移转的情形下。债权让与的立法模式各异,缘于各国的民法传统,具体來说有三种形式:其一,是以徳国、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准物权模式,这种模式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

6、为的逻辑结构。它认为,债权移转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合意一经形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并发牛对第三人的效力。在多重让与的情况下,第一个受让人有效地取得债权,而第二个受让人即使是善意也不能取得债权,是否通知对债权让与本身不发牛影响,只是对债务人的保护产牛效力。[8]其二,是以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瑞士、奥地利为代表的纯粹意思表示主义模式,债权移转根据当事人Z间的债权止与介意发生效力,效果同准物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通知并不对债的移转发牛效力,也不构成债权让与的形式要件,是否通知对债权计与本身不发生影响

7、。[9]其三,是以日木、法国为代表的通知要件模式,在此模式下,通知如在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否通知并不影响债的移转,相对人之间的协议不对任何第三方发生效力,只在相对人之间有效。虽然自山转让主义的优点颇多,比方说简便快捷,便于交易,本身之意图在于鼓励合同权利的转让,加速经济的流转,[10]也是基于债权的财产性,其可以自由流转[11],但对于债务人的保护不力则是难以避免。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无论是债权让为,还是债务承担,原则上采取的是债务人同意主义。又基丁债权让・的性质考虑,其让与的权利是法

8、律赋予债权人享有的白由处分财产权,更何况让与合同并未加重债务人负担,如杲一味强调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而推行债务人同意主义,则是对债权人明显的不公平。换另外一种角度,如果既体现债权人处分口己权利的意志口rh,又兼顾债务人不因为债权人的随意处分而遭受损失,那这样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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