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罪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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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的处罚情节的情况(情形加重)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我国刑法屮此类情形主要有: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第239条)。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第240条第1款第3项)。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第240条第1款第4项)。换句话说,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是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乂有强迫卖淫的,以组织卖淫一罪进行处罚(第358务o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第358条第1款第4项)。这种情况Z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

2、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但是如果强奸与强迫卖淫没有牵连,还是应当数罪并罚。6.纽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纽织者的(第318条第1款第4项)。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第318条第1款第5项。&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347条第2款第3项、第4项。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栗乂虚开或者出售的,分

3、别依照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栗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第196条第3款)。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屈于牵连犯。但也有认为是吸收犯。2.伪造货币乂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o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也有解释为吸收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

4、般解释为牵连犯(第253条第2款)。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第399条第4款、《刑法修止案(卩"》)。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爭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前述行为的,同时乂构成第385条(受贿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6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解释为牵连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3款)。这种情形也是想象竞合犯。三、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38条o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

6、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47条)。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48条o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92条)。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車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333条第2款)。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第269条)。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刼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第267条第2款o对上述情况,从口然的眼光、牛活的眼光來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7、。过去很多同志对数菲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四、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1•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刼、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菲定罪处罚。3.抗税行为同时妨害公务或致人轻

8、伤的,属于第202条规定的(抗税)“情节严重”,以抗税罪一罪处罚。4•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乂毁坏人量财物的,以盗窃罪-罪从重处罚。2.根据学理解释,组织卖淫乂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进行处罚。五、法定的“选择罪名二不数罪并罚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行为人仅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仅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儿童罪;既拐卖妇女乂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其他选择一罪的情况还有: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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