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指导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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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指导的现实困境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行政指导已经逐渐取代行政命令成为现代政府施政的中心。但是,行政指导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蛊出如行政指导法律规范廣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不足、缺乏必要的程序控制、自山裁量权过于宽泛、责任不够明确、法律救济制度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关键词:行政指导现实困境行政指导作为一项行政管理模式,是在二战后才兴起的。它是从主张完全排斥政府干涉到主张政府强硬干预再到主张政府柔性干预的产物。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运行模式,但同时也要求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主动做出一定的行为。并且政府的行为不是消极地格守法律规定,而是只要不违反法律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符合一定的行政口的,就不能认为违法。亳无疑问,行政指导符合上述要求。因此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行政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管理屮得到了广泛应川。然而要使其作川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上使Z更加完善,实现行政指导的法治化,消解其在操作过程中的负面影响。一、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性质界说行政指导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一种有效方式,己经为越來越多的国家所关注和运用。但就理论研究來看,虽然从总体上关丁•行政指导的主体、H的、手段和依据等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然而迄今为止对行政指导内涵的界定,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尚不统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国内,有人将其定义为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棊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吋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口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图。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指导焰指行政机关(包括其他合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以建议、劝告、引导、指示、鼓励等非强制手段使行政相对人接受其意思表示并付诸实践(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新型行政行为。而在日本和台湾地区,对行政指导则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的。如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管辖爭务的范围内,为实现一定口的,要求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指导、建议以及其他不属于处分的行为。”这一定义被台湾地区所借鉴。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所期待的行政状态,谋求行政相对人响应而依照法律、政策所采取的非权力行政执法活动,是事实行为仁。此外,H前在欧美国家,行政指导多被称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或非正式行政行为,对应于行政命令、行政指令。尽管表述不尽一致,对行政指导内涵的理解也有一定的出人,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将其表述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H的,采川非强制性手段并辅以利益诱导,从而促使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类新型行政活动。对行政指导的内涵Z所以会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因为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不同。有人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不发生或不直接发生法律后果的事实行为:有的则认为行政指导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机关活动的一种方式:述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的行政活动,它不是行政处分,属于非止式的行政行为等等。我们认为,考虑这个问题的出发点应该在于行政指导对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效用,能否产生法律效果。对于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指导无论是否被接受,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对于行政相刈人而言,是否服从行政指导山其自愿选择,无论是否服从,都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相对人是否服从行政指导是任意的。因此,将行政指导的性质无论界定为行政行 为还是事实行为都不周全。二、我国行政指导而临的现实困境及原因探悉我国的行政指导伴随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牛,理论研究还不深入,立法尚欠完善,政府部门也没有真正意识到行政指导的重耍意义,于是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现实困境。一是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规范十分匾乏。即使有和关的规定也太过于概括,以至于行政指导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程度不高,与行政主体的其他行政行为方式的界限不够清晰。加上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对行政指导的了解还相当有限,因此也就难以口觉地、规范地去实施行政指导。而行政相对人也常常难以分辨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指导是否合法、正当。二是行政指导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足,缺乏必要的程序控制。尽管在抽彖行政指导方血,我国于1994年己经逐渐建立了“审议会制度”,但是在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指导方血,则几乎没有关于行政指导程序方血的规定。缺乏必要的程序约束,一方曲容易使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的时候不知所措,“瞎指挥”:另一方面则可能出现“暗箱操作”,使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失去信心。这已经成为制约行政指导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三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指导小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很容易导致行政官员的贪污腐败。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往往是依据国家政策、法律原则和法律耕神做出的,缺乏貝•体的法律依据,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这使得行政指导行为的裁量性很大。行政官员很可能出于某种不正当的目的,如个人私利等,违法实施行政指导,其至出现腐败现象。四是行政主体往往在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口觉地施加行政强制力,使行政指导异化为行政命令,这样行政相对方的口主性就相当小甚至没有,从而侵害了行政相对人选择接受的口主权益,导致了行政相对人产牛“希望指导又害怕指导”的矛盾心理,甚至可能产牛抵触心理,造成不好的后果。五是行政指导的责任不够明确,在实践屮缺乏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行政活动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违法、不当或失误等现象,但由于行政指导没有强制力,行政相对人凭个人意愿选择是否服从,这就造成了行政指导的责任不清。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即使是rh于行政主体的责任或过失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行政相对方也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上述问题存在的原I大1是复杂的,以下几个方而特别值得注意。首先,在思想观念领域,尽管行政指导因具有广泛的社会管理需要而成为一•种普遍的行政现象,但是无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市民对其都缺乏正确的认识,不能自觉和正确运用,甚至过分地迷信法律的强制性手段,对行政指导抱着排斥、忽视甚至否定的态度。这大大制约着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问题。其次,传统的行政干预模式的弊端的影响。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的管理基本上都采取单一的行政命令方式,这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管理产牛了深刻的影响。在其影响下,行政指导不能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的规律,有时甚至背离帀场经济规律。再次,行政法治的基础薄弱。由于我国长期受“官本位”观念和体制的影响,从而忽视了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和救济,致使我国行政法治的有关因素不健全,法治制度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指导经常得不到正确的认识和对待,甚至被异化,使行政指导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最后,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指导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H本等行政指导制度发达的国家来说,则表现为明显的滞后。口从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后,我国许多的行政法学者开始越來越多地关注行政指导,并开始对其进行研究。但是这方而的研究相対來说还是很少的,并明显落后于实践,不能有效地运用于我国行政指导的实践中去,阻碍了行政指导制度的顺利发展。 总而言Z,我国行政指导制度所而临的问题还很多,原因也多种多样,需要我们不断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为了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指导制度,必须尽快地把行政指导纳人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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