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评析: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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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案例评析: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作者:张雷律师、邢洋张雷律师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I■办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一年后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如何认定该股权转让I■办议的效力?通过下面的案例,予以分析。案例评析:2004年7月,盛某达股份有限公司(化名)依法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雅女士与张先生都是盛某达公司的发起人,分别出资1800万元、1700万元,分别占盛某达公司股份比例为18%、17%。2004年10月,张先生作为甲方、雅女士作为乙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张雷律师: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转让股份违反了《公司

2、法》第142条第一款:“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本案中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我们继续往下分析。)《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时,张先生持有盛某达公司17%股份,双方一致同意,张先生将上述股份以8300万元转让给雅女士。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雅女士向张先生支付4300万元,2004年12月31日前,雅女士向张先生支付其余股份转让金4000万元。协议第四、五条约定,协议签订Z日起至张先生所持标的股份按期转让于雅女士名下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的权利义务另行签署《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张先生不得提出变更或撤销《股份转让协议》的要求,不得拒绝履行《股份

3、转让协议》规定的义务;协议第八条,如雅女士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雅女士应向张先生一次性支付特别赔偿金4.15亿元。张先生如违反木协议第六条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也应向雅女士支付特别赔偿金人民币4.15亿元。……协议£1双方签署之日生效,至依照《公司法》规定合法有效地将张先生所持有的股份转让于雅女士名下之FI终止。(张雷律师:从协议内容看,发起人张先生在“过渡期”后将股份转到雅女士名下,实际是发起人为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的合同。法律禁止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转让股份,但没有禁止预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只要不实际交付股份,不引起股东身份和股权关系的变更,拟转让股份的发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作为

4、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签订转让股份协议而免除。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签署的《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过渡期间,由张先生向雅女士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雅女士代行盛某达公司董事职责、股东权利,并不得干涉雅女士行使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张先生签署了向盛某达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该公司董事职务的申请,向雅女士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雅女士代为行使张先生在盛某达公司股份项下可享有的一切权利。并确认,在张先生将具名下股份全部转让给雅女士之前始终有效并不得撤销。(张雷律师:该《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的性质属于股权托管协议,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股份托管关系,即法律上和名义上的股东仍是张先

5、生,而实际上张先生作为盛某达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由雅女士享有。《公司法〉对公司股份的托管行为和托管关系没有禁止性规定,该《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这种约定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内部有效,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签订后10H内,雅女士共向张先生支付了4300万元的股份转让金,张先生确认收到。2004年12月30日,雅女士向张先生发出《付款通知》,要求张先生于2004年12月31H前来取股份转让金4000万元,并办理其已支付完全部股份转让金的确认手续。2004年12月31H,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先生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员张某、陈某作为经办人,向雅女士出具《收条》,内容是:“

6、今收到雅女士支付的股份转让金3800万元整,尚余200万元股份转让金,待股份转让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该收据上还加盖了某置业投资公司财务专用章。(张雷律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004年12月31日前,雅女士向张先生支付余款4000万。雅女士保留200万元待股份转让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构成违约吗?雅女士向张先生发出了《付款通知》,约定领取余款、确认收到全部股份转让金手续两项事项。2004年12月31日,张先生没有亲自前往,委派的两人除出具收条外,并没有出具授权办理全部收到转让金确认手续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因此雅女士的这种做法符合常理。雅女士和张先生之间无法办理交付全部转让款的确认手续,被授权的

7、两人代表张先生出具收条确认“余款贰佰万元股份转让金,待股份转让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并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部分价款的支付重新作出了约定,雅女士并不构成违约。)2005年1月8F1,张先生向雅女士发出《关于收回股份的通知》申明,鉴于雅女士尚欠200万元整,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现收冋股份。2005年5月8日,雅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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