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办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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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交易办案指导信息(1)一、“无异议即同意”方式是否构成强制区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反映个别汽车站在传票窗口贴出含有“无异议即视为同意保险”内容的告示,并在售票一并收取保险费(并未明确征求消费者意见,或者另设窗口),另外…些医院在收费窗口贴出类似告示并将保险费含入药费…并收取,这种方式是否构成强制保险呢?《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不作为(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才构成意思表示的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汽车站和医院在没有法律规定、也未事先和消费者约定沉默即予以投保的情况下是没有任何权利单方面对消费者的沉默赋予“同意”的法律意义的,消费者

2、的沉默不能表示对汽车站或医院收取保险费的同意,因此当事人的上述以“告示”作为依据一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构成强制。二、关于查处超范围从事需要前置许可或审批的经营活动问题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其中第五项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此如何理解?我们认为对丁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擅自超范围从事应当前置许可或审批的经营活动的行为仍应

3、比照无照经营行为查处,而不能按照-般的超范围经营查处。因为《办法》对上述这种超范围经营行为虽然没有表述为无照经营行为,但规定“依照木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即作为无照经营处理。此类需前置审批或许可的行为一般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其危害性不同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因此从《办法》的立法木意上理解对此特殊的超范围经营仍应当按照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当然许可审批部门也有权对此查处。另外《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在《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4、》已进行了规制的,应优先适用该《条例》。三、关于承包经营对于一些个人通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如何认识,大家反映难以掌握。承包经营的全称包是“承包经营管理”,在合法的承包和发包的关系中,只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对分离,发包方除了保留所有权和收益权外,还保留对企业一定的管理权,对承包方进行考核,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收入应入企业财务帐;通过承包,承包经营人获得的是对企业或企业部门的经营管理权,而不是获得自身的市场主体资格,承包人的收益应來自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目前不少行为人通过所谓的“承包”,自筹资金,自聘人员,

5、自担责任,完全独立经营,仅仅借用了发包方的名义,实际上已经创设了一个新的经营主体,本质上就是一种无照经营行为,这种假承包经营危害性甚大,承包方以此逃避了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另外由于成本低,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容易逃避监管,导致产品粗制滥造,因此工商机关对此应当依法查处,对这种假发包关系中的发包方还可以按照出租营业执照行为查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营业执照是一种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其意义在于所确定的登记事项而不是在于营业执照本身,因此这种特点决定了出租营业执照不是必须将营业执照这个载体物交由他人,而是将经营资格转让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四、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6、的投机倒把行为的认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下列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仁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无照人员人量收购空旧酒瓶、饮料瓶(罐)及其他名优特有产品包装物,加价销售,谋取非法利润行为;2、将过期啤酒更换标贴、伪造生产日期的行为,以及伪造过期方便面等商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3、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溢价销售彩票的行为;4、棉花经营单位在未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情况下,擅自计划外高价岀售棉花的行为;5、非法收购、加工、经营棉花的行为;使用

7、小轧花机、土打包机进行棉花加工的行为;棉花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收购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土木夹”棉花的行为;6、倒卖陈化粮行为;粮食购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将陈化粮销售到米厂的行为;7、经销没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建筑钢材的行为;8、销售、出租不合格钢管、扣件的行为;9、未取得鲜茧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行为;10、经营者生产、经销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危害国家统一、有损国家主权等违法内容的物品的行为;11、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12、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规培训,确属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13、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另外还包括

8、非金融机构非法集资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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