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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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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案例剖析【案例1】违法分包案件●案情简介2005年3月,×路桥公司项目部与赵×签定《劳务分包临时协议》,将该公司承包的二级公路合同段K20+000至K23+000内所有施工项目承包给赵×,该协议约定的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辅助工程及临时设施不另行计量;承包单价按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价和施工合同中签证单价的94%计量,税收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工程款中代扣)。2005年10月,赵×又以自己的名义与甫×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协议》,约定将其承包的二级公路合同段K20+000至K23+000范围内的所有土、
2、砂、石方的开挖、回填、平整、碾压、运输承包给甫×。该协议明确双方签订协议的依据为:1、交通局与路桥公司签订的二级公路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工程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补充协议(即总合同);2、二级公路合同段施工图;3、二级公路合同段工程招标文件、图纸答疑;4、路桥公司投标文件及预算书。合同还约定:合同工期为170天,每拖延一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提前一天奖励500元。合同价款为土、砂、石的开挖分别为2.7元/m3、5.2元/m3、10元/m3;土石方回填、碾压4元/m3。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为:按当月实际完成
3、的并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工程指挥部拨付给项目部的百分比相应支付给甫×,工程尾款从工程指挥部同意转序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2005年11月,甫×与刘×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刘×向其提供挖掘机在前述二级公路合同段K20+000至K23+000范围内使用,月租金4万元,月工作时间240h,租期6个月。双方还约定:甲方(甫×)在开挖工地必须现场进行技术交底和监督刘×施工,机械师由乙方(刘×)负责,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指挥人员的调动及工作安排,认真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如甲方拖欠乙方租赁费用,乙方有权停工及退
4、场,甲方并负责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后乙方依照约定将挖掘机运到施工现场,并按甲方的要求自行进行甲方承包范围内的土方的开挖、回填施工,后因甲方拖欠款项,乙方(刘×)退场,甲方对乙方(刘×)所作工程质量无异议,双方对所欠款项进行了结算。因甲方未支付所欠款项,乙方(刘×)将路桥公司、项目部、赵×、甫×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争议本案件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路桥公司与赵×之间、赵×与甫×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分包的法律关系,甫×与刘×之间存在的是租赁合同关系,理由是:路桥公司与赵×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劳务
5、分包临时协议》,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因赵×与路桥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因此赵×与甫×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应当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而甫×与刘×之间签订的合同标题就是《租赁协议》,并且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挖掘机、压路机等机械的使用惯例就是提供机械一方不仅仅提供机械,而且还要安排操作人员根据使用人的要求实际进行操作和施工,因此,刘×的法律地位应是出租人而非实际施工人。45另一种观点认为路桥公司与赵×之间、赵×与甫×之间是均属于违法分包的法律关系,甫×与刘×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际上具
6、有施工合同的性质,刘×在法律上具有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依法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甚至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支付款项。理由是:判断合同的性质不能简单依据合同标题,应当以合同实质内容和实际履行的情况与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进行对比判断,符合法律规定的何种合同类型特征,该合同就是对应的合同类型。本案件中,路桥公司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赵×个人,赵×又将其中的部分施工内容分包给甫某个人,甫×又以租赁机械的形式实际上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刘×,其相互之间均是无效的施工合同,路桥公司、赵×、甫×均没有实际进行施工,
7、只是收取管理费,但刘×对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为实际上的施工人,因法律上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是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特殊保护。从建筑市场的情况看,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
8、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只能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相人,但正如本案件的情况看,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管理费后将工程又转包给他人,由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建设工程经过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如实际施工人只能起诉与之签订合同的违法分包人,则不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本解释的规定正是考虑了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的现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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