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权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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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外国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我方,并要求我方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我方应拒绝赔偿及重新发货。本案中,该外商已将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对我方交付货物的接受,因此丧失了对我方的索赔权,且要求退还的货物不是我方售予其的原货物,货物已不能返还原状,故不能要求重新换货。2、案情简介:2003年12月16日,韩国朴氏公司与越

2、南阮氏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买卖合同,价格是每立方米200美圆,于2004年4月3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越南阮氏公司立即联系货源,由于当时某种木材市场需求量很大,供货成问题,越南阮氏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韩国朴氏公司拒绝。2004年国际市场某种木材价格上涨,越南阮氏公司要求韩国朴氏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4月30日前,越南阮氏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到6月份,国际市场某种木材价格已涨到每立方米350美圆。韩国朴氏公司于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8月15日,韩国朴氏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

3、裁,要求越南阮氏公司赔偿韩国朴氏公司于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价格与合同价格的货款之差额。" 试问:韩国朴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是越南阮氏公司,还是韩国朴氏公司应该对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答:韩国朴氏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韩国朴氏公司自行承担产生的额外损失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韩国一方拒绝了越南公司的实际履行补救措施;未宣布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也没有通知。3、案情简介:2008年5月1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双皮鞋,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并要求皮鞋必须在9月4日之前交货。万里鞋业公司接受了要

4、约,双方于5月20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司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6月5日,万里鞋业公司收到马来西亚利亚公司的传真,声称万里鞋业公司是小厂,生产能力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万里鞋业公司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万里鞋业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电话,说明至6月5日,已生产出700多双皮鞋,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交货。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撤销合同。希望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按双方签定的和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对此末予答复。8月3日,万里鞋业公司电告马来西亚利亚公司,2000双皮鞋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

5、货准备。但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拒绝提货。万里鞋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9月19日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试问: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答: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5、案情简介: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C&P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规定C&P有限责任公司向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某样式服装7000件,交货期为2005年6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每月1000件。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C&P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合同签定以后,咏荷服装有限

6、责任公司于2005年2月17日开出信用证。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6一11月6次电函催促C&P有限责任公司发货。C&P有限责任公司在其3次答复中提到,由于货源问题,不能交货,并对迟延发货表示歉意。2005年12月3日,C&P有限责任公司致函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欧元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接受这一要求。终于,2006年2月、3月部分合同履行。C&P有限责任公司仍希望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提高合同价格,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末同意。2007年1月14日,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函告C&P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收到该函告后50天内

7、,如果继续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C&P有限责任公司复函称:由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2月1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C&P有限责任公司的交货义务。  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C&P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并要求C&P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试问: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答: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5、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8、2003年2月,圣亚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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