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电大《刑法学(1)》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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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绩: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专业:法学学号:1513001456784姓名:刘通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请按照顺序打印,并左侧装订)作业1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山本XX,女,42岁,日本国籍。马XX,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2005年11月25日,山本XX乘坐XXX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XX进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经审查,山本XX交代,这批货是他从巴西带

2、来的,有人会在广州XX路XX酒店接货。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XX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XX交接时被当场抓获。问题: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对于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1.构成犯罪2.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某某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3、;马某某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某某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某某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

4、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第二题:{案情}习某,男,20岁,某县农民。习某与王某(女,16岁,该县某中学学生)于2009年10月相识后经常在一起玩耍,渐渐地两人的“友情”演变成了“恋情”。2010年5月4日下午,习某、王某和几个朋友在当地一山上玩耍,都喝了不少啤酒,后又下山道一酒楼接着喝,直至次日零时左右才离开。习某让王某回家,王某说:“太迟了,今晚回去也是打(指被父母殴打),明天回去也是打,干脆不回去了。”于是,习某领着王某到某招待所等急了一个房间。两人依偎着看了会电视后,习某要

5、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起初不同意,习某说:“你要连这都不同意,那咱两就算了(只不再谈朋友)”。王某看到习某很生气,便不再坚持,与习某放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8时许,习某仍在熟睡时,王某独自离开招待所回了家。王某因夜不归宿遭到其父母痛斥,被迫说出了自己与习某之间的关系。王父遂将习某带至家中盘问,并要求习某的父母前来“谈判”。“谈判”未果,王父报警,警方已习某涉嫌强奸将其刑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浅见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问题: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什么?答:王

6、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从主观方面看,

7、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作业2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赵某,男,1989年3月出生,XX学校初一学生。2003年2月7日晚上7点至11点短短四个小时之内,XX市XX镇XX村先后5户村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情。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此

8、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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