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兰州事业单位公基——民法十大考点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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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兰州事业单位公基一一民法十大考点剖析2017年各个事业单位的考试进入备考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更好的备战,甘肃中公教育为各位考生准备了各类备考资料,陪各位考生一起进步。更多关于甘肃事业单位考试信息,请及时查看甘肃人事考试网。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法律的重要性仅次于时政,而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民法学内容最多,考察的频率也最高,所以是整个法律当中最重要的部分,不过,民法离我们的生活比较近,所以其实学起来没有行政法或者法理学等其他法那么难学,本文旨在预测民法的重要知识点,知重而就轻,学好民法学!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

2、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口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

3、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甘肃中公教育•gsoffcn(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宣告死亡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白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

4、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1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1了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1宣告死亡期间的行为效力。若被宣告死亡之人实际上仍生存时,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三、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

5、范围的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4)无权处分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儿种情形:甘肃中公教育•gsoffcn(1)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2)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3)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2

6、)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冃的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四、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岀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7、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五、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的概念甘肃中公教育•gsoffcn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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