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古代的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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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说古代的食品安全问题今天的中国,不断出现一些触目惊心、令人恐惧的食品安全事故,皮鞋奶、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等层出不穷。放眼一看,在广播、报纸、电视、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介的报道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报道和对如何维护食品安全的讨论不曾停止过。《圣经》上说,日头之下没有新事。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如此,我们的先祖也一样曾经为食品安全问题而发愁苦恼。古人也像我们一样曾经想方设法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却最终也是徒劳无功。  制假、造假、缺斤短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自古有之,黑心商贩也从来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太平广记》嘲诮类中,辑录有隋唐五代书籍《启颜录》中的一篇《酒肆》云:“隋

2、时,数人入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说是几个人在酒店喝到假冒伪劣酒,便一起开逗趣说酒里掺水的事。 唐朝有卖假酒的酒坊,其他各朝各代有没有制假造假的现象呢?当然有,五代有卖假药的药铺,北宋还有专门批发假货的集贸市场。  对此,中国历代朝廷都颁布过一些法律来禁止商业欺诈。  譬如唐朝时,颁布过《关市令》,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说的是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的检验工作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

3、管,地方的检验工作由各州县衙门负责。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所以,如果量布用的木尺,称重用的铜秤,还是斗、升、合等容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   到宋代以后,这项制度更加细化。比如宋朝,每月都将抽查一次度量衡,王安石变法后甚至频繁到每月三次;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经官方审验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   对于商贩缺斤短两的现象,唐代时是严禁的,《关市令》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还比如布匹,如果整绢长度不满40尺,或者宽度不满5尺,严重的话卖布商人是会挨板子的。在北宋前期,棉布宽度如果达不到一

4、尺八寸的,“杖六十”,并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此外,唐代时还有退货的法令,据李开周先生著文说:“唐朝颁布过有条件退货法令。《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那么,古代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有哪些呢?首先我们先说说对皇帝特供食物的安全规定:  对于饮食安全皇帝们肯定是非常重视的,因此会有一些严刑峻法,让御膳房那些掂勺的和切墩儿的不敢马虎,也让那些送饭的小太监不敢搞小动作。《宋刑统》和《唐律疏议》中就有明确的记载:“拣择不净,徒一年;

5、进御不时,徒一年;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二年;不品尝者,杖一百;误犯食禁,绞。”意思就是说,在御膳房里做勤杂工的家伙如果择摘菜择得不干净、或者淘米淘得不干净,判处该勤杂工一年劳改;御膳做好,负责传膳的小太监如果耽误了工夫,以至于御膳不太新鲜了,判处该小太监一年劳改;要是办膳的御厨不小心,使御膳里出现了苍蝇或者老鼠屎什么的,判处该御厨两年劳改;御膳端到皇帝跟前,在旁边侍候的小太监得先尝一遍(尝尝菜中有没有下毒,如果菜中有毒就可以替皇帝死),如果偷懒不尝或者少尝了一样,这个小太监得挨一百大板;如果御厨配菜不得其法,不按既定的营养配方烹调,使皇帝吃出了毛病,那就得判该御厨死刑。  以

6、上谈的只是皇家的食品监管,下面说说唐宋两朝对平民百姓的食品安全问题有什么法律规定。   《唐律疏议》里有相关的记载,出售腐败变质的食物给其他人,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某种疾病的,劳改一年,同时“赎铜与病家”,也就是赔偿人家医药费。如果导致购买方死亡,处绞刑,同时把家产的一半充公,剩下一半赔偿给死者家属。北宋前期完全继承唐朝的法律,所以《宋刑统》里的相关规定和《唐律疏议》是基本一致的。不过到了北宋中后期,法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又增添了一些规定:肉贩在猪牛羊肉里注水并出售的,“杖六十”,打六十大板。要是打完再犯,判处一年劳改。  我们还可以把目光稍微向后瞄一下,跳出唐宋,看看明朝的

7、法律规定。明朝嘉靖三十三年规定:“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意思是说,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粮食和食盐里掺沙土的,打八十大板。从法律条文上看,明朝的食品监管更具体,也更严格。  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我们不能只看法律条文,因为在儒家社会里,尤其是在宋朝的程颐朱熹提出理学之后的“原教旨主义”儒家社会里,人情大于法律、关系大于规定、人脉大于司法、人治大于法治,法律条文再严格,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也等于一纸空文,也等于是空口闲扯。元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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