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坠楼伤人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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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九法民初字第4182号原告张华敏,女,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重庆巴蜀中学教师,住本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7栋6-1号,身份证号码510222640526192。委托代理人马征、杨波,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德良,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重庆金鹏建筑公司职工,住本区直港大道11幢3单元9-1号,身份证号码510221197211304958。被告戴相美,女,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同晏德良,身份证号码510221197012314328。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夏华平,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

2、华敏诉被告晏德良、被告戴相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敏的委托代理人杨波,被告晏德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华平,被告戴相美的委托代理人夏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敏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6月3日上午8时许,二被告饲养的藏獒从9楼上跳出砸在原告头上,致原告当场受伤。后经医院急救,诊断为:(1)T4、5椎体骨折伴完全瘫痪。(2)C2椎体附件骨折。(3)脑震荡。后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6193元。经鉴定,原告系一级伤残。现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146193元、误

3、工费27386元、前期二人护理费25913元、后期二人护理费7392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8元、营养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74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即轮椅4500元(按1500元1台,20年共需3台)、维修费(每年50元,计算20年)1000元、导尿管和通便露48000元(每月按200元计算20年)、精神损失费3000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1579440元,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100000元,二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47944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晏德良、被告戴相美辩称,自己饲养的藏獒从9楼上坠落是事实6,但原告的伤是否为自己的狗所致并

4、不清楚。从原告的伤情和现实的客观情况,被告愿意承担原告20%的费用,拒绝接受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系夫妻关系。2007年6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饲养的藏獒从9楼上跳出坠地,致使途经此地的原告张华敏受伤。后原告被送往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7月27日原告出院,共计住院54天,花费医疗费146192.79元。经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原告张华敏脑震荡、多发软组织伤、颈椎骨折。后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诊断为:T4、5椎体骨折伴完全截瘫,C2椎体附件骨折,左3、4、5肋骨

5、骨折,双侧血气胸,脑震荡,胸骨柄骨折。2007年8月18日,原告张华敏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续医费、残疾器具费进行鉴定。2007年9月2日,二被告申请对原告的治疗是否符合医疗规则进行鉴定。本院于2007年9月26日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鉴定,2007年10月8日做出鉴定结论为:1、张华敏目前伤残程度属Ⅰ级伤残。2、张华敏治疗符合医疗原则。3、张华敏目前为大部分护理依赖。4、目前无特殊治疗。5、残疾器具:轮椅价格在960元以上,使用年限7-10年,每年可考虑维修费30-50元,导尿及开塞露等药物通便,每月费用约需100-200元。另查明,原告张华敏系巴蜀中学教师,其

6、于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期间年工资收入14955元、年奖金19883元、年级津贴14040元、节假日慰问费5000元,合计53878元,月平均收入为4490元。2006年6月至10月期间,原告每月仅领取了工资1497元。庭审中,原告张华敏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收条4份、说明1份、照片2张、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报告、收入证明、收入明细、工资单证明、鉴定发票、2008年3月26日重庆晨报等证据,并申请我院调取了本区公安分局劳动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原告、二被告双方对以上证据各自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

7、伤残程度鉴定报告,医疗费审查鉴定报告,护理依赖、续医费、残疾器具费鉴定报告,病历,鉴定费发票,收入证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6对于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四份、便条一份,二被告认可收条属实,但认为收条本身并不能证明原告系被告的狗所伤,只能证明被告付款事实,且上面的签名并非晏德良亲笔。便条只能证明被告去看过原告,不能证明受伤原因。对于照片,二被告辩解经过处理,不予认可。对于2008年3月26日重庆晨报对本案被告及代理人的采访报道,二被告认为只是间接报道和间接引述,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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