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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经济法试题和答案(公司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1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每届任期两年。董事会决定由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监事会有3名成员:他们是董事长,总经理和职工代表。问:该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2国有企业火炬化
3、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试分析: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1
4、.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千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3.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20%,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o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3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
5、0917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
6、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2008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2008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现问:(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1)不合法。因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7、。(2)于法无据。单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化公司,是在百货、五金交化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3)应将王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4)可作以下处理:①责令取消该担保;②由单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③单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④由电器商场给予单某处分。(5)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法理详解:(1)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条规定即为
8、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意思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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