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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5
《扬州市物价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扬州市物价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创新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价格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优化服务、促进发展”为宗旨,围绕“物价所能、法律所依、政府所
2、想、企业所愿”,创新价格行政指导理念、内容和方式,不断提高价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减少行政处罚,减少价格争议,提高行政运行效率,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二、基本原则推行价格行政指导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价格部门应当必须在法定职责、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国家政策。2、非强制性原则。行政指导应在行政相对人自愿的基础上实施。行政相对人可自主决定是否配合、听从行政指导。价格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采取强制措施或作出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为。3、必要性
3、原则。价格部门所实施的指导,应当与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有必要的、合理的联系,同时应当采用简便易行、行政相对人易于接受的方式、方法。4、平等性原则。价格部门实施行政指导时,应当确立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关系,同时也应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接受行政指导的平等机会,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非法定因素或其他因素予以歧视,实行差别对待。5、公开性原则。行政指导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权。6、灵活性原则。价格部门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可以“立足职能,因事制宜”地采用引导、扶持、鼓励、帮助、说服、奖励、宣传
4、、劝告、建议等方式,适时、适地、适事地实施行政指导。三、工作内容按照价格部门调控、管理、监督、服务四大职能,对照市物价局行政权力事项,确定《扬州市物价局行政指导项目》计3大类35项(见附件1)。《项目》未列事项,有条件的,各地、各部门也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工作的主要内容:1、监测结果告知。依据价格监测数据,向社会发布“价比三家”信息,以提高市场价格信息的对称度,调整社会心理预期;告知经营者“价比三家”结果,引导其合理定价,规范价格行为;适时发布重要商品价格变动和供求状况,引导经营者及时调整生产、经营和定价策略,促进市场的供求平衡和价格
5、稳定(见附件2:《扬州市物价局监测结果告知函》)。(责任部门:监测中心)2、定调价(费)指导。在主动实施定调价(费)之前或接受定调价(费)建议之后,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指导,帮助其熟悉价格政策、了解定调价(费)程序、准备成本及经营状况等相关资料,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见附件3:《扬州市物价局定调价(费)指导函》)。(责任部门:价格处、服价处、收费处、新城办)3、定调价(费)提醒。对执行淡、旺季差别价格的行政相对人,在淡、旺季执行时间到期前15天进行提醒;对执行价格部门试行定价的行政相对人,在试行期到期前1个月进行提醒,以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和消费者的
6、权益(见附件4:《扬州市物价局定调价(费)提醒函》)。(责任部门:价格处、服价处、收费处、新城办)4、定调价(费)回访。在定调价(费)后,定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回访,掌握其最新成本及经营状况,以评估定调价(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定调价(费)工作更符合行政相对人的客观状况(见附件5:《扬州市物价局定调价(费)回访表》)。(责任部门:价格处、服价处、收费处、新城办)5、成本监审辅导。对需开展定调价(费)监审和定期监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辅导,帮助其熟悉相关价格成本专项监审办法,了解价格监审程序,分清定价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区别,以便准备相关成本资料(见附件6:《
7、扬州市物价局成本监审辅导函》)。(责任部门:成本队)6、企业价格行为指导。对行政相对人经营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品或服务的,指导其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成本约束,制定长期价格策略,提供价格决策建议和意见(见附件7:《扬州市物价局企业价格行为指导函》)。(责任部门:价格处、服价处、收费处、新城办、成本队、检查分局)7、行政执法提醒。根据价格举报和价格行政执法数据分析,结合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通过召开价格政策提醒会、个别提醒等形式,提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告知价格监管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见
8、附件8:《扬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提醒函》)。(责任部门:检查分局)8、行政执法劝勉。针对行政相对人由于内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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